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小心問題選票爭議升高

◎ 江維楨

週日貴報自由廣場有讀者投書「選務開放」,個人(曾擔任過投開票所之管理員、主任管理員、到實際承辦選務工作及民政課長之經驗)對於內政部與中選會為了擴大社會參與,研議將選務人員放寬到只需有三分之一公教人員,社會人士則提高到三分之二,頗有疑慮。

簡單舉個例子,選罷法規定:開票時之無效票認定,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惟在監察員當中公務員若未達二分之一以上,且監察員成員多數是由政黨或候選人推薦,若又加雜社會人士(大部分皆有政黨或有支持某候選人傾向偏好),在判定爭議票時,勢必難度升高,難以判定,此時,輕則拖延開票時間,重則因爭吵聲太大,讓觀看開票之民眾質疑選務不公,甚至懷疑作票,在行動電話、LINE等社群媒體快速串聯之下,聚眾對立,難保不發生鼓譟、暴動。一九七七年中壢事件就是個因選務爭議導致的著名例子,其他還有一九九二年花蓮縣立委選舉集體作票事件(https://zh.wikipedia.org/wiki/1992年花蓮縣立法委員選舉集體作票事件)等等。且歷來各級選舉,因遭質疑選務不公而致驗票事例層出不窮,勞民傷財,浪費司法資源。放寬社會人士占選務人員三分之二,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在指揮、派任其管理員及監察員工作,將更難以勝任或調配,問題很多。

至於這次選舉公教人員參加選務工作意願不高,第一、過去選舉從中央到地方有九項選舉,大約分五、六次舉辦,選務人員喜挑較單純者參加;現減縮為中央與地方兩次選舉,合併為五合一或三合一加上公投票,複雜性高,工作繁重,似可酌予提高選務津貼及記功嘉獎額度及補假,應可提高公教人員參與意願。

第二、目前選務工作人員皆是地方鄉鎮市級公教人員擔任,其實曾有人建議:縣級、中央級公教人員應有一定之比例參加才對。

第三、公教人員既是公務人員,在行政法上,公務員與國家法律關係之「特別權力關係」(範圍包括:地位不對等、義務不確定、有特別規則、有懲戒罰、不得爭訟之性質),又「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應負有服無定量義務,故在法律約束之下,亦應有相當之認識。

最後,目前一般公教人員除較有選務經驗,也普遍較社會人士守法、公正、潔身自愛,因為都想安穩領到退休金,故不願鋌而走險。

(作者為民政課長退休,彰化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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