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環評無限上綱? 台塑不負責任?

◎ 詹順貴

在筆者所主持的環評會議上,讓員工說出「公司未履行環評承諾而被裁罰,會被公司扣錢」的台塑企業,雖然才被媒體揭露「偽造數據遭判刑」、「違規軟體汰換遭裁罰」、「合作的第三方監測廠商作假遭吊照」,近日卻屢屢以工總、企業代表的身分,向媒體發表「台灣太髒,不適合發展觀光」、「環評無限上綱,逼走企業」等言論。本人除了想向社會說明台塑六輕4.6、4.8、4.9環差爭議何在,更要呼籲台塑應虛心檢討,別只想著將應負擔的成本轉嫁給台灣社會與自家員工。

台塑所謂「審了六年」的案子,其實是六輕四期第六、第八與第九次變更,即常被以「六輕4.6、4.8、4.9」稱之的三個環差案。這三案最大的爭議,是這些自二○一一年陸續提出申請的變更計畫,是在二○一○年即被環評大會決議「應進行二階環評」之六輕五期環評的開發內容,因此自始就有「切割送審以規避二階環評」之疑慮。

這三案因各自送件,審查程序彼此獨立,卻被發現有各案數據相互矛盾的情況。然而台塑在審查過程中持續出現消極不配合的情況,始終無法釐清。環保署二○一七年為加速審查,逐案逐項盤點出二七六項毒化物及三一二項原料有漏未評之虞、十八項減量來源未提出減量依據等爭點,然六輕卻仍實問虛答,環評委員會才因此於同年三月認定三案應合併重辦環評。

環評為將環境因素納入考量之決策工具,也是實現永續發展的重要制度。雖然我國在立法過程中,被立法院賦予了特有之否決權,然而差異實僅在於否決權是歸屬於環評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已。對於有破壞環境、損害人民健康與福祉疑慮的開發案,政府本無義務要准予開發,反而應扮演把關者,監督企業負起責任,建構良性競爭的產業環境。

本人也想告訴產業界的朋友,環保署自二○一六年下半年起,已啟動初審前蒐集民意、審查意見逐次收斂、初審會議原則不超過三次等措施,具體提出半年至一年內完成環評審查的目標。只要企業願意本於社會責任,持開放態度與當地民眾溝通,並就環評委員意見實問實答,誠懇地發現、面對及處理問題,相信即能體會到環評效率的具體提升。

(作者為環保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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