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兩公約非殺人犯免死金牌

◎ 紀知毅

殺人事件頻傳,但兇手卻鮮少被判處死刑,國際上保障人權而訂立的兩公約看似已成我國殺人犯的免死金牌;但,這真的合法、合理嗎?又能得到民眾的認同嗎?

首先,我們先來認識兩公約。兩公約主張保障人權、主張廢死,卻不完全禁止未廢死的國家判死及執行,日本為兩公約的締約國,在稍早的七月六日對奧姆真理教主及其共犯等七人以「長距墜落絞刑」的方式執行了死刑,就是兩公約不禁止締約國判死刑及執行死刑最好的例子。而且,兩公約在第六條規定:「不得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判死、不能對被判死刑的孕婦執行死刑。」也就是說,兩公約的條文中並沒有禁止對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判死刑的明文規定。

再來,兩公約對我國真的有效嗎?我國根本不是兩公約的締約國,前總統馬英九先生於2009年簽署兩公約,同時我國立法院立法公布兩公約施行法,隨後,卻因我國非聯合國會員而被退件,終究未能有效成為締約當事國。各位想想,把無效的兩公約,用施行法加以包裹立法,原本無效的兩公約就會變成有效嗎?要知道,法律的制定是需要有依據的,我國的兩公約施行法第一條也明文寫著:「為實施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據此,被退件的兩公約成為無效締約,我國的兩公約施行法也應該同時失其效力,不會因為我國想追尋國際認同,進而片面想締約、單方面願意承諾遵守,兩公約就會變有效。筆者認為不應該以對我國無效的兩公約,用包裹立法後的施行法就使其變有效,除非我國將兩公約的內容逐條立法通過,否則,兩公約當然不會是殺人犯的免死金牌。

最後,依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等規定,廢除死刑之立法及相關措施之修正,也必須是按部就班,故在廢除死刑之相關配套(如增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單獨監禁、強制工作並扣薪以償還被害人家屬等)措施完成前,法官更不能以兩公約為藉口違背現行法死刑之規定,讓兩公約成為殺人兇手的免死金牌!

(作者為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代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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