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香港看台灣砍老車

◎ 林鴻達

香港在二○一四年實施商業車使用年限的法規之後,貨車、巴士的年銷量比實施前增加最少四十%。引證台灣民眾狠批「空污法」是向汽車業者輸送利益,並非無理指控。

「空污法」修訂,表面看可以改善汽機車排放的空氣污染問題,但是「幹掉」十年以上老舊汽車和二行程機車就能成功嗎?不會衍生其他問題嗎?雖然「空污法」沒有明文規定滿十年的汽車必須報廢,但訂定的排放檢測標準要求猶如「不可能的任務」,形同劃上十年報廢的死線。相對日本和歐洲都沒有以法規或行政手段限定汽車使用年期,更不會採取像「空污法」的檢測要求,台灣的做法實在有點說不過去。

再者,一般而言汽車的設計使用期限長達十幾年以上,「空污法」的條件無疑造成浪費。而舊車報廢之後的處理,金屬、塑膠回收,還有廢油、廢水、電池重金屬衍生更多範疇、更複雜的環保問題,政府和立委們可有想過嗎?

至於二行程機車的廢氣問題,確實因為引擎設計的先天條件難以處理。但公共交通服務不足,尤其是台灣中南部和東部縣市,禁絕二行程機車教當地的老百姓如何過活?雖然政府提供換車補貼是方法之一,但政府隨之增加的財政負擔,最終由誰買單?

「空污法」引起的民怨問題並不只是金錢,政府該客觀地了解民情,認真地研究各種利弊,不要盲目地把持所想的「環保」理念強行實施。更不要無視電動車的電能來自發電廠而所產生的空污,以至核能安全風險,電池壽終後要處理更多的重金屬和廢水所衍生的環保問題,盲信電動車是改善空氣污染的妙藥。

(作者為香港時事評論員,曾為汽車銷售及維修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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