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舊思維掐住新創產品

◎ 宓芳儀

加熱菸(如傳統菸商PMI所推出的IQOS)與電子煙均是新創產品,原理構造類似,加熱菸係菸品放入儀器加熱後釋放氣霧,電子煙卻不含菸草,兩者殊異,用字亦不同。

電子煙屬新興產品,目前科學及醫學證據仍未有定論,因此各國政府管制如光譜兩端:中國開放電子煙;全面禁止的國家有新加坡、泰國及巴西;英國政府視其為藥品,並成功推動吸菸者轉換使用電子煙,該公共衛生部(PHE)亦提出許多醫學及科學上的文獻證明電子煙的健康風險遠低於傳統紙菸;歐盟是設立專法規範電子煙;日本開放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美國與南韓將其視為菸品管理。我國衛生福利部管制現況為:電子煙若含尼古丁,則為藥事法定義之藥物;若不含尼古丁,則不被視為藥物,但擅自宣稱具幫助戒菸等類似醫療效能之詞句,有違反藥事法規定;而不含尼古丁成分,也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違反菸害防制法。

有疑問的是,電子煙的原料並非傳統菸草,而是煙油(俗稱:果汁),煙油如不含尼古丁,且非與菸品形狀電子煙主體載具搭售、使用或單獨進口時,非屬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範疇,若以前開法律強行論罰,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六年度簡上字第二十一號判決已有相關闡釋。

故此,衛福部立即於去年底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正法案,將電子煙擴大解釋並納入菸品之定義,採取「全面禁止」的管制規範,其立法理由如下:一、電子煙含尼古丁具成癮性與其他有害物質,且具爆炸危險性,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應從嚴管制;二、本產品之興起已危害兒童及青少年健康,因電子煙是吸菸之入門磚;三、電子煙防制政策民意調查結果,民眾贊成室內公共場所禁止使用電子煙。

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CTC)的規範的確是未來健康趨勢,目前也已證明菸為有害健康之產品(但哪個國家禁止香菸銷售?),惟未含尼古丁之煙油該如何定論?若為保護未成年人,仍可依照菸害防制法的規範,未成年不得購買吸食加以管制。但政府為何不能跳脫傳統思維管制新創產品?且如能善用新興產品來減少菸害有何不可?前述修法理由似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退萬步言,衛福部若稱採菸品藥品雙軌管理模式,則未含尼古丁之煙油定位為何?電子煙的菸品或藥品的管制規範付之闕如,民安所錯其手足?(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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