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檢警 你嘛幫幫忙

■ 林裕順

日前(二月十一日)自由時報報導:警察解送人犯到地檢署,時間卻在假日時分接近「晚上九點」,而遭書記官當著檢察官面前「劈頭謾罵」;然本案員警則藉由投書該管檢察長,表達基層員警的共同心聲:期盼檢方相關人員應「給予最起碼的尊重」。

依筆者對於本件案例的解讀,檢察機關相關人員的官僚獨斷,或者刑事警察對於工作職責的消極無奈,確實令人扼腕、遺憾。然而,本案中檢警相關人員對於犯人押解的「推託心態」,正凸顯司法實務對於人民身體自由權利的漠視,更是令人膽戰心驚。舉例來說,警消人員運送重症病患到院,駐院急診醫生怎能以時節不對、時間太晚等理由拒收?再者,負責運送的警消人員遇此情況,怎忍要求「尊重、體諒」自己工作辛苦,作為抗議抱怨的理由?病人何辜!權利何在!

我國憲法第八條明訂:「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並且,司法院大法官在歷年釋憲文中亦多次強調:「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釋字五六七)然而,如本案中人犯因檢警推託而未能立即解送法院時,通常員警只好勸說人犯在警局拘留室「休息過夜」。並且,依我國現行刑訴法規定,該段期間即使「長夜漫漫」,原則上仍可不計入前述廿四小時人身自由拘束之時限(九十三條之一)。

因此,當我們因先前台北市「邱小妹」轉診案例的不幸,警覺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或轉診通報制度的不足。同樣地,對於本案檢警因交手過程發生摩擦的衝突,亦不能僅止於關注政府官僚本位主義的蠻橫,更應聚焦機制背後隱藏人權侵害的危機。否則,可以預見案例中的矛盾將會持續上演。並且,難保日後於人犯追緝或人權保障上,不會發生讓人引以為憾的事件。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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