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參審制草案有待補強

◎ 楊崇森

司法院決定全面實施參審制,由於未先經實驗法院施行,亦未經試辦階段,因此制度之設計允宜週延。拙見以為該草案不乏有待補強之處。

一,建議改採申請參審制

國人對職業法官信心不足,欲其信賴國民法官更屬不易,草案不問被告意願一概適用參審制,是否妥適不無疑問。猶憶阿扁時代,司法院曾仿仲裁當事人選擇仲裁人之構想,訂定特別法實施民事訴訟當事人可選擇法官之制,結果乏人問津,最後不得不予廢止。因此建議仿英美陪審,改採申請參審制,或將參審分為一般參審與簡易參審,使程序繁簡有別。何況強制參審,除未必符合被告意願外,更大幅增加囯庫支出,導致訴訟稽延,似可待試行無窒礙後,再考慮是否強制適用不遲。

二,參審的對象不含其他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打了很大折扣

草案參審對象限於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及因犯罪故意致人於死之重大案件,且情節繁雜,非經長久顯難完成審判,以及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也不採參審制。事實上有烏龍判決風險的案件,不一定都是嚴重犯罪案件,小案更常出現誤判,法律上求救無門。而且案情繁雜的案件,認事用法更易常發生問題 ,更需平民參與;又被告作有罪陳述,不無受威脅利誘或替他人認罪之情形。因此參審案件範圍似應適度擴大,以免新制流于有名無實。此外民事案件標的龐大或特別疑難複雜案件(如專利侵害),関係當事人權益亦極重大,亦有適用參審,以素人良識補充法官專業之必要。試觀德國參審對象尚包括商事勞工行政訴訟……等事件,即可了然。

三,參審員年齡宜提高

參審制度目的在以平民豐富的常識經驗,救濟專業法官(尤其恐龍法官)常識之不足。惟恐龍法官至少年在25歲以上,歷經重重考試訓練實習,尚且不免不食人間煙火之譏。今常人只要年滿二十三歲即可充任,未免過早。按德國小孩教養重啓發與獨立思考,身心比較成熟,尙且須年滿二十五歲,而國人自幼在父母関愛與考試掛帥下,未經人生與社會歷練,就能洞明世事人情,判斷被告罪責,似乎過於理想化。因此國民法官年齡宜提高至少至三十歲。

四,國民法官不能出席準備程序

此點恐係草案最大爭議,因採用參審制目的既在以素人豐富法律感情或良識協助法官認定事實,補充職業法官之專業判斷,則理宜畀素人法官認定案件事實與准駁證據之權,不宜拒于準備程序之門外,否則如何能對法官事實之認定発生助益?況言詞辯論期日之證據調查,如已由職業法官安排決定,素人法官的心證如何能綜觀案件全貎,又如何能合理客觀?此觀通常法院合議制下,辯論期日陪席法官(甚至審判長)的功能如何即可了然。且依第69條證據能力與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意決定, 國民法官原則不能在場 。惟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在具體個案 ,客觀上很難劃分, 且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必要性的判斷,甚至法令的解釋,往往是造成誤判、 冤判,以及國民不信賴司法的根源 ,固然該條立法理由是在加速訴訟進行,減輕司法資源與國民法官的的負荷,但這些問題與罪責科刑有密切關連 ,如此規定結果即使職業法官採證與認定事實有瑕疵或不週,到了辯論庭通常木已成舟很難挽回,使國民法官徙具觀審形式而無參審之實,變成舉手部隊而己。試觀歷來陪席法官沒有什麼意見之情形,即可了然。如不賦予國民法官出席參與準備程序,即使有中間討論,但要外行人光聽一場多言詞辯論,就要即時形成心證,參與罪責的評議與下判決,恐強人所難。此時要求他們發揮彌補法官之不足,恐更是徒託空言了。草案這點對國民法官職權的限制,如不改弦更張,會大大削弱了國民法官的功能,而使參審制的功效打了極大折扣。

五,草案規定除了特別情形外,合議庭須連日接續開庭,且即時評議宣示判決主文,如當日不能終結時,如何處理?國民法官是否留在法院或飯店在監視之下過夜?如何保證評議能夠守密?草案似無明文。

總之,草案所涉甚廣,允宜深入探討,俾期完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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