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管理用水不能僅針對工業

◎ 張炎銘

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打算開徵「工業用水資源特別稅」,他有此構想與魄力,讓我另眼相看;對照彰化縣府,輔導非法水井申請水權的規費,還要縣府編預算,由納稅人去貼補非法水井者,真是天差地別!記得在職時,宜蘭縣在水資源管理上算得上是模範生,配合中央取締違法水井等水資源管理績效良好,現在配合宜蘭民氣,要開全台風氣之先,收取特別稅,從水資源管理角度而言,值得鼓勵。

但水利法上並無「水資源特別稅」的規定,訂定自治條例,讓議會通過施行,固然可以,但水利法上已有「水權費」與「耗水費」,何不加以整合?

工業用水資源特別稅,比較像耗水費,工業用水大戶首當其衝。但耗水費有視節約用水績效而有減收的設計,但縣府的特別稅並無,而且耗水費只能就使用自來水部分徵收,報導中的特別稅則是依照縣府核發的用水量徵收,包括地面水與地下水。但縣府核發的水權只有地下水與縣管河川,宜蘭縣最重要的水源,中央管河川蘭陽溪不在其中,況且,還只對工業用水徵收,稍嫌偏頗。

蘭陽溪流域是全台水資源最豐沛的集水區,公告水庫只有矮小的羅東堰一座,也就是說宜蘭少有缺水旱象,但蘭陽盆地地下水卻是局部超抽、導致地下水位降低與地層下陷。因此地面水與地下水情況完全不同,縣府規劃特別稅地面水每噸二元、地下水每噸四元,顯然對二者的差異已了然於胸,但地面水不用就會流入大海,羅東堰並無蓄存功能,因此其費用可以再降低,來鼓勵多用地面水。另一方面,要保護地下水資源,則不能僅針對工業用水,應該所有用途別的地下水都一視同仁、應都要含括進來。

農業用水不但在水權量及實際用水量占所有總量的七成,而且農業用水沒有「以價制量」的機制,要談水資源管理、要節約用水不能略去農業用水不談。固然多數農民所得偏低,則農業用水特別稅率可以更低,例如每噸○.一元,甚至由農政單位補貼,否則農業用水特別稅收不到,也沒有水權費,則抽取寶貴地下水的成本只有抽水費,顯然不利於環境資源的永續,此種不利不會因抽水供工業或農業而有差別。

另需注意的是,要徵收特別稅,是依照水權量還是實際用水量?若是依據水權量,則沒有水權者的盜抽如何加強取締與防止?若是依照實際用水量,則如何確認有可靠的量水設備與紀錄?用水免錢時,大家打迷糊仗;要收稅了,當然會斤斤計較,周邊配套等措施,縣府準備好了嗎?

(作者曾任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行政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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