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賴院長檢討水庫定義?

◎ 張炎銘

閣揆賴清德高度關注「五缺」問題,召集經濟部、國發會討論,且有相關裁示。缺水方面的開源節流多屬老生常談,倒是要求經濟部檢討水庫定義、鬆綁法規,比較特殊。

依據水利法施行細則,水庫是指水資源利用或防洪關係重大之堰、壩、人工湖與其附屬設施及蓄水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經濟部依此公告台澎金馬共有九十五座水庫,而不管水庫重要性、大小與供水量,利用同一套法令來管理,卻讓受限開發的百姓不滿。

蓄水設施一旦公告為水庫,依法要公告蓄水範圍,該範圍內受到「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的約束,管理單位還要公告水庫運用要點、有水門的要公告水門操作規定,並依據「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每五年做安全評估,可說增加不少工作量,但也因有水利法當後盾,可將違法民眾據以裁罰,較能確保水庫管理與營運。

但從民眾角度來看,土地被劃入水庫蓄水範圍,土地利用當然受限。不但如此,接下來除了經濟部劃設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外,還有農委會的「水庫集水區」、「特定水土保持區」(目前只有白河與烏山頭水庫)、環保署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污染管制區」,還有地方政府的「水源特定區」,這些林林總總的管制區雖部分重疊,但不會完全一樣,只是水庫集水區因考量水源不容汙染、破壞,大概都難逃這些重重管制。

檢討水庫定義,我想與賴院長在台南市長任內玉峰堰的抗爭有關。玉峰堰在曾文溪下游,每年只供應約一千五百萬立方公尺公共給水,但其集水面積多達三萬八千公頃,如此廣袤範圍內,有必要跟曾文水庫一樣強度的管制嗎?

過去以壩高三公尺或蓄水體積二萬立方公尺來定義水庫會比現在妥適?金馬等離島地區若用水庫壩高或體積來定義,則一些水庫就被除名了,倒是二公尺高橡皮壩的玉峰堰也可跟著除名,難道這是賴揆的主要目的?

或許除了重新定義水庫外,也可從水庫分級著手。目前水庫已有分級,只是在管理強度上尚無法規可做差別管理依據,賴揆拋出此議題,與解決缺水並無太大相關,而是思考水源保育與人民權益要如何取得平衡吧?

(作者曾任水利署組長,著有《閱讀水庫行腳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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