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黨團協商架空委員會

◎ 周倪安

立法院三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整個審議過程荒腔走板,完全扭曲了為良善立法所設計之議事規範,凸顯當前國會議事文化的落伍。

「委員會中心主義」為民進黨推動國會改革的核心之一,此乃因時代變遷,法案議題多元化,為求提升立法效率與品質,強化委員會專業功能,為先進國家國會所追求。然,此次「前瞻條例」的審議,朝野顯然沒有記取「一例一休」的教訓,委員會自廢武功,一分鐘便將法案全數送黨團協商,走到今日「三輸」局面。

十五條法條的「前瞻條例」,在立法院的委員會共召開了七次會,時間不算少,如果朝野坐下來理性辯論,爭取社會支持,當可重建委員會的專業功能。唯執政黨不思為政策辯護,只想以人數優勢,火速將全案送出委員會;反對黨不想針對法案表達訴求,一味以霸占主席台、推擠、叫囂、吹嗩吶、撒麵粉等手段進行杯葛。浪費了七天時間,形同沒有討論就將全案送出委員會,交黨團協商,徒傷立法院形象。

在委員會形同虛設下,蘇院長破例答應,原本應在委員會進行的政府官員詢答程序,再搬到黨團協商,看似有理,但此舉坐實了多年來為人所詬病,黨團協商架空委員會的指控,對標榜「委員會中心主義」的民進黨而言,更是一大諷刺。

再者,立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明定,「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立法理由就是希望二讀後,朝野稍事冷靜,再檢視條文有無錯誤,以便在三讀補救。但多年來,立法院始終濫用前述規定,把例外當原則,二讀後立刻進行三讀。如謹守上開規定,此次「前瞻條例」漏掉了未規定落日條款或可避免。

儘管行政院提出,從第七條條文中足以認知「四年編兩期,共八年」,駁斥漏列落日條款之質疑,但是,比對過往通過、性質相似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及「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等,都有落日條款之規定,「前瞻條例」之立法疏漏,道理自明。

立院議事品質不佳,頻頻出包已不是新聞,舉凡夜襲通過的「會計法」,因漏字導致行政院被迫提覆議案解決;「開車要戴安全帽」、「牛頭骨」變「牛骨頭」、勒令黑心業者「停業」變成「歇業」;三讀通過的法律,才發現搞錯了版本等烏龍,不勝枚舉。而這些可以避免的錯誤,大都是因為輕忽議事規範所造成的後果。

國會多數黨應當理解,國會是政策辯論的場合,而非恃強凌弱的戰場,民主審議不是「走完程序」就好,而是「程序正義」價值的建立。人民期待國會不僅要有效率,也要有品質,更要有文明而優質的議事文化。因為,落伍的立法文化,很難造就前瞻的立法。

(作者為前台聯立法委員、現任台聯組織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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