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台灣不妨這樣打聯合國盃

◎ 葛傳宇

台灣邦交國日漸減少之際,強化國際參與,躋身先進國家陣營更顯重要。二○一三年通過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以下簡稱UNCAC),重在反貪專責機構,立法保護揭弊者與國際合作(司法互助)等國內廉政之基礎建設。由於UNCAC簽署國一八一國,再加上二○一五年台灣通過並施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因此官方一直側重UNCAC之研究,法務部二○一七年五月開始邀請學者專家參加諮詢會議,推動成效自評報告。

UNCAC設定的是全球反貪最低標準(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UNCAC同儕報告只規定摘要版(executive summary)必須上網公告,不強制規定公告全文,因此大多數國家都沒有公告全文內容,無從了解詳情。

UNCAC的第一階段(cycle 1)各國同儕審查報告,已於今(二○一七)年結束,正要繼續進行的是第二階段同儕審查。由於條文太多,分八章共七十一條,因此第一階段以五年時間進行該公約兩章之審查,包括刑罰化、執法以及國際合作 (Chapters III and IV, Criminalisation, Enforcement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接下來第二階段審查,是針對預防與貪官之海外資產追討(Chapters II and V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Asset recovery)。

台灣官方重視UNCAC在台灣內國法化的執行成果,是與國際接軌的重要工作。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定期公布反貪腐報告。」法務部為主管機關,有訂定義務定期公布反貪報告。但該法並未規定如何進行?目前法務部規劃以政府各單位自評(正反俱呈),加上國際專家意見。這種偏向自我評估的做法,值得商榷。

國際透明組織國際公約部專家六月初來台拜會官員時明確建議,台灣政府千萬不要只做自我評估(self-assessment),因為經驗顯示,各國的自評內容往往粉飾太平,流於美麗的詞藻,與事實嚴重脫節。例如非洲某國元首家族貪腐嚴重,卻在UNCAC大會上大言不慚施行成效,成為各國笑柄。該專家建議步驟如下:先做政府自評,然後邀請兩國官員進行同儕審查,同時邀請全球公民社會(例如國際透明組織)提供修正建議(期程約一年)。與此同時,台灣透明組織應從事平行的民間版審查報告(為時約三個月)。

依據UNCAC實務,兩國官員審查的外國分為鄰國與任意第三國,在台灣周邊國家中邀請一國來台審查,並邀請亞太區域以外的一個台灣友邦(例如拉美或非洲),以抽籤方式決定國家(未來在國際公開才有公信力)。以上兩個外國,都應邀請實際參與過UNCAC同儕評鑑的官員來台。此外,政府在推動同儕審查的過程中,一定要持續邀請公民社會提供意見,否則官方版報告可能與民間版的平行報告出現過大差距。

反貪是全球共享價值,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的專利。台灣雖然不是UNCAC簽署國,但二○一六全球清廉印象指數(CPI)居全球第三十一名,足證政府清廉度獲國際肯定。若能依據國際慣例進行反貪執行成果之同儕審查,應該很有說服力。也可能有助於未來CPI等國際評比之進步。

(作者為台灣透明組織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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