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投資與政治風險」案例:彰銀經營權爭奪戰

◎ 許耀文

近日,彰銀之經營權爭奪戰又鬧得沸沸揚揚。整個事件發展至今,已足以放入教科書中做為案例,可以幫助學生們了解,在進行國際投資時,政治風險是多麼重要的考量。那麼,就讓我們對此一事件做一個重點回顧吧。

故事的起源是這樣的:為了防止國營事業落入私人手中,立法院在民國92年5月時做出了一個決議:「國營事業民營化後 … 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時,公股股權代表不得支持非公股代表」。

後來,93年10月時,陳水扁總統宣示二次金改的四大目標,其中包含:「94年底前促成12家金融機構減為6家、95年底前14家金控公司家數減半並促成1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上市」。

(然而,接下來事情之發展,真的會嚇壞外國投資者們。)

二次金改,讓台新金控興起了併購彰化銀行的計畫。

94年7月5日,財政部為了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改善彰銀之經營績效,發布新聞稿表示:「···財政部同意支持所引進之金融機構取得彰銀之經營權」。

(但是,立法院不是禁止公股股權代表支持非公股代表嗎?)

94年7月21日,為了回應潛在投資人對於招標內容之疑問,財政部長林全發函給彰銀表示:「本部持股未出售前,如得標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該行經營權之政策。」

(這是整個爭議事件的關鍵點。台新金控因此認為,將來的財政部長們會維持這個政策。)

94年7月22日,台新金以365.68億元標得彰銀之特別股,溢價幅度45.3% (溢價114億元)。

95年12月,財政部長何志欽依上述之立法院決議,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指稱:「不會以公股股權代表支持非公股代表」。

(可是,94年7月時,財政部長林全不是才表示,會支持得標人取得彰銀之經營權嗎?)

97年10月,財政部與台新金簽署協議書,同意雙方共同配票,讓台新金取得彰銀第22屆董事會過半數席次。

(那麼,公股股權代表到底要不要支持台新金之法人代表呢?)

100年4月,財政部與台新金再一次簽署協議書,同意雙方共同配票,讓台新金取得彰銀第23屆董事會過半數席次。

103年12月,彰銀臨時股東會前,泛公股機構開始加碼購買彰銀股權,且發動委託書大戰,意圖奪回彰銀之經營權。對此,財政部長張盛和於受訪時表示:其他公股機構買進彰銀,那是他們自主的投資決策,財政部本身並沒有自市場加碼彰銀股權。另一方面,前財政部長林全於受訪時卻表示:財政部任何加碼或想奪回彰銀經營權的做法,都違背了當初的決策。

然而,財政部終究還是奪回了彰銀的經營權。換句話說,一切都回到了原點:彰銀繼續被公股控制。唯一的差別是:台新金提供了彰銀365.68億元的資金,但不再是策略性投資人,只能祈禱彰銀不要再回到招標前經營績效不佳的狀態。

此一經營權之爭奪戰,後來促成監察院進行調查。在104年10月之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林全的證詞指出:「所謂取得彰銀經營權之定義,應指取得彰銀董監過半數席次,且經行政院金融政策協調會同意,屬於繼續性之承諾。」

(意即,財政部奪回彰銀之經營權,是違反當初之招標條件的。)

台新金失去了彰銀經營權後,只好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105年4月一審判決後,財政部上訴二審並且辯稱:因「財政部及相關公股」對彰銀之持股比率於103年11月已達23.07%,超越台新金控之持股比率22.55%,台新金控已非彰銀之最大股東,因此不能再擁有彰銀經營權。

(此時,其他公股機構的彰銀股權,竟然又變成跟財政部本身的股權算在一起了。這個觀點後來被二審法官否決。)

105年5月:政黨輪替。

105年12月,行政院長林全與金融產業座談前受訪表示:因為尊重前政府之做法,公股在106年6月股東會時,將會再次爭取彰銀之經營權。

(那麼,所謂「繼續性之承諾」是什麼意思呢?)

106年6月5日,國際仲裁協會發布新聞表示,新加坡Surfeit公司因台新金失去彰銀經營權而提出國際仲裁,這將是台灣面臨之第一宗投資條約爭議。

總的來看,這個案例清楚的顯示了,台灣政府的立法與行政部門各自為政。而即使是同一部門,政策又是多麼的反反覆覆,無法延續。到底台灣政府還希不希望投資人放膽投資呢?要知道,政策之不確定性愈高,投資人要求的風險貼水愈多。而投資成本之提高,最終是反映在經濟景氣不佳、薪資水準無法提昇此一苦果上啊!(作者為台大國際企業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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