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昱呈
有關「滯洪池」用地問題,經濟部次長楊偉甫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過去以「土地徵收」取得土地所有權,成本太高,未來將以「農地變更使用」方式導入民間廠商投資,結合「滯洪池」與「太陽能發電基地」營造新商機,他並認為農地變更為滯洪池使用,可維持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因此沒有土地徵收費用問題(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06-05/88460),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以相關法令來看,農民在意的應不只是土地所有權問題,還有稅負、農保資格、回饋金的問題。農地變更作太陽能發電基地使用,因非屬農業使用範疇,未來土地移轉時,包括買賣、繼承、贈與,皆無法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取得農用證明,而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及贈與稅,增加地主龐大的負擔。
另,地主於農地變更設置太陽能發電基地使用後,該土地因作非農業使用,除非擁有其他農地,且符合農保資格規定,否則將喪失農保資格。
又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地主申請農地變更設置太陽能發電基地使用,尚須繳交一筆變更非農業使用的回饋金(計算方式:變更使用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十)。
因此,上述太陽能發電基地之設置條件,恐怕會讓地主望之卻步,因為售電所得與付出代價相較,顯然得不償失。
建議政府基於防洪減災考量,修法保障地主原有權益,以增加其提供農地設置滯洪池的誘因,而滯洪池平日做為浮動型太陽光電的發電基地,洪水來時,即能於短時間發揮滯洪效果,創造政府與地主雙贏局面。
(作者為農政公務員,屏東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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