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官何必怕滑鼠

◎ 郭豫珍、劉耘非

拜讀貴刊十八日黃宏全教授等「盼司改建置AI法律審判系統」一文,頗有同感。運用資訊科技來輔助司法活動,已是各國共同的趨勢,也是幫助法官舒緩沉重工作負擔的必然走向。嚴格來說,這一類的工作,只是綜合運用現代系統論、控制論和資訊理論的理論成果,採用數學模型的統計技巧和資訊科技技術,集法律有關規定和專家、審判人員的經驗及審判案例於一體的產物。至於該輔助系統如何規劃、運用,就繫於各國的司法制度、法治條件而有不同的變化。

不僅在司法機關內部,其他國家,民間也廣泛地運用,例如美國伊利諾科技大學團隊利用兩百年(1816-2015)來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資料,運用「機器判讀(或稱預測編碼)」技術,預測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一、全案最終結果(核可/駁回)二、個別法官的決定。協助訴訟當事人自行評估提起上訴的必要性,更有效率進行證據揭示的流程。

「預測編碼演算法」的精神,旨在「教導」機器辨認有意義的模式,類似人類經過訓練後,輔助訴訟當事人處理因電腦普及化而產生的巨量訴訟資料,以便做出最佳決策的歷程。不僅在刑事審判,在企業經營有關的民事訴訟,動輒數百萬頁的相關資料,律師處理資料的過程不僅曠日廢時,且耗費大量的人力與資金。一九九○年代開始,Procter & Gamble Co. v. Haugen一案,法院就准許提供關鍵字以檢索其對造的資料庫,搜尋與案件相關的文件。二○一二年Global Aerospace, Inc; et al. v. Landow Aviation, LP, et al.一案,更進一步首次批准使用預測編碼技術,分群、分類分析電子儲存資料。

司法院於二○一一年因回應白玫瑰運動,積極推動、建置的「量刑資訊系統」,就是跨國比較包括英國在內的各國制度後,所規劃的量刑改革措施,其始意也就是要運用IT協助法官提升搜尋效率與效益。法官在審理後,只要將認定被告所犯的法條,以及事實調查所確認的量刑因素情節,在量刑資訊系統勾選相關的欄位,系統就會自動透過布林邏輯運算式,得出各類似情節的判決的一般量刑幅度。

可惜國內很多實務人士常有一種誤解,總以為這樣的類型化工作,就必然導向「以電腦機械化地取代法官的審理過程」,對用滑鼠點擊出來的自動化判決抱有相當程度的憂懼,因而產生抗拒心態。其實,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司法的重要任務--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仍完全由法官承擔,即使在量刑階段,量刑資訊系統也僅充為「法官有用的僕人,而非決定個案量刑的主人」,只是讓量刑更具客觀化,絕不會取代、僭越法官的職能,最終仍需由法官審酌個案情節妥適量刑做出最符正義的判決。

(作者分別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台大生醫電子與資訊學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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