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無「法」制裁狼師?

◎ 尤英夫

二十六歲女作家自殺死亡,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因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多家平面媒體詢問,呼籲社會大眾重視性侵害被害人的心理創傷及身分隱私保護議題,至於媒體及民眾是否違反被害人隱私權保護,需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台南市社會局就個案認定、處理。五月二日又表示,有鑑於大眾媒體傳播快速,尤其性侵害案件對被害人及家屬影響甚鉅,為避免媒體或民眾觸法,造成傷害擴大,適時提醒相關法律規定以求自律實有必要;惟個別案件是否違法或符合例外規定而免罰,仍需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個別案件審酌其公益性、必要性或正當性等進行裁量云云。

個人感到有些困惑。困惑的是,衛福部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好像偏重被害人及家屬之保護,對於媒體之報導則不以為然。如此一來,顯然忽略內政部台內防字第0950042908號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媒體報導被害人資訊之執行疑義的解釋:「關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所稱『社會公益』之定義一節,查其立法意旨係考量性侵害犯罪事件若為社會矚目之重大治安事件,適度報導對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及防止危險擴大有所助益,則應允許媒體揭露報導(下略)。」以及法務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律決字第0920043456號函釋略以:「具體個案中,倘當事人業已死亡,其權利主體既已不存在,其個人私生活領域當無受干預之可能,從而,似無隱私權受侵害可言。」

輕生女作家遺作《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書中揭發補教老師互拚誘姦人數,故事曲折離奇。媒體也許可以淡化女作家,但絕不應該放過這個狼師。現在地檢署已立案要偵查,但事件發生在八、九年前,被害人已死亡,加害人拒不出面,也可能潛逃國外,最後是否能加以定罪,值得觀察。不過,狼師應該加以嚴懲,嚴懲的方式有很多,以法律制裁最好,但對於此一嫌疑犯,如果法律毫無辦法制裁時,惟有借助「十目所視、十手所指」的輿論力量,始有可能加以制裁。這種制裁力量若運用得當,往往較法律處罰更有效果。(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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