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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最高法院不准言詞辯論 應交待理由

◎ 吳巡龍

最高法院於2012年初廢除保密分案之後,儘管各界強烈主張最高法院應開庭行法律辯論,但最高法院決定僅採死刑案件辯論。雖我國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十幾倍,結果刑庭辯論平均一年僅約一件,是否開庭完全由最高法院法官自己決定,以致流於恣意、閉門造車。

以林益世案為例,由於針對公務員受賄罪所謂的職務行為,第一審採法定職權說,未以貪污治罪條例重判,第二審法院又依最高法院於扁案所創設的實質影響力說而重判,對此問題最高法院自有必要開啟言詞辯論,聽取檢、辯、學意見,再由最高法院法官審酌後統一見解,以免相似案件因法官不同而有不同結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已起跑,此種現象如何改革乃司改重中之重。

以美國為例,聯邦訴訟總長辦公室設置檢察官,負責審查所有聯邦法院不利聯邦政府的判決(包括檢察官代表政府提起的刑事訴訟),並決定是否上訴最高法院,該辦公室有關上訴最高法院的所有書類都即時上網公告,供各界閱覽。

聯邦最高法院每年收到約9000件至1萬件聲請上訴案(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聯邦最高法院有9名法官(稱為大法官),需有其中4名法官同意才獲許上訴並進行言詞辯論。若聯邦最高法院不准上訴聲請,該案即告確定,且通常僅以一句話回覆。每年約僅有80件至100件經聯邦最高法院准許言詞辯論,准許率不到1%,另約有50件至60件因原判決明顯錯誤,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討論後不經言詞辯論而撤銷判決發回。但訴訟總長(包括其所屬聯邦檢察官)聲請上訴案件,通常有堅強理由,且聯邦最高法院基於對檢察系統代表聯邦政府之尊重,不僅許可其聲請上訴的比例高達46%至80%,且判決結果大部分會採檢察官的上訴理由。

另於美國聯邦政府或檢察官非訴訟當事人時,聯邦最高法院基於對訴訟總長的尊重,經4位法官同意後,得請訴訟總長提出聲請上訴意見書,以便瞭解聯邦政府對該爭點的看法及立場。聯邦最高法院是否受理上訴若事先徵詢訴訟總長辦公室意見,其決定與訴訟總長辦公室建議相同之比例高達79.6%。

審判應由法院一槌定音,但美國法制的精髓是審判系統判決前對檢察系統權責的充分尊重,避免獨斷獨行。直言之,我國審判系統並無此傳統,我國最高法院甚至不尊重立法院,而於101年以總會決議擅自更改法律關於審檢調查責任的規定,引起檢察官不滿,而前往最高法院靜坐抗議

我們尊重最高法院是司法老大的地位,但它必需是懂得尊重、傾聽、會說理的老大,而非權力的傲慢。我國若修法規定最高法院是否言詞辯論有不附理由之挑案權,依過去經驗,最高法院對於爭議大的法律問題,很可能時常迴避開庭及統一法律見解的說理義務,司改將無法達到改革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最高檢察署上訴書及言詞辯論聲請書應該即時上網公告,最高法院應有准否進行言詞辯論的裁量權,但其不准言詞辯論時應交待具體理由,以供社會對照檢視。

(作者為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澎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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