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佛
新聞媒體鉅細靡遺每天報導邵曉鈴女士的病情,嚴格而言已經違反「病患隱私權」的規範,如此「消費」一樁政治人物車禍事件,非僅是遺憾,也有違新聞道德。
世界醫學聯盟(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在一九四八年就明文保障:「病患應有診療秘密被保密的權利」,但在台灣媒體窺私、噬血的猖狂下,假「知的權利」之名,竟無視「基本人權」的存在,實令人錯愕。論邵女士的隱私權,世界醫學聯盟的 「病患權利八條」宣言中便指出:「一切關於病患的健康情形與診斷、預後、治療及其他所有私人訊息都必須予以保密」,而「保密的訊息必須在得到病患同意或是法律強制的前提下,才能予以公開」。邵曉鈴的病情顯然並未「涉及公共利益或重大不法案件」,奇美醫院如此配合媒體的做法,專業判斷上是否有待商榷?至於媒體在院方奧援之下狂熱炒作,是專業見識不足?還是別有所圖?更需要謹慎釐清。
(作者為媒體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