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評姚嘉文「法官限齡論」

◎ 翟威甯

前考試院長姚嘉文在日前對司法改革,提出一句話:「廿多歲的年輕人哪有辦法獨立審判?至少也要卅五至四十歲才能當法官。」引發議論。姚院長首先以美國並沒有司法官考試這種制度,都是在擔任教授、檢察官或是律師多年後,才有資格被任命或透過選舉擔任法官,直指台灣現在的司法官考試制度是錯誤的。

司法界的反彈,主要指姚院長不瞭解司法官的養成制度,一個法官要能獨立審判是要經過重重關卡,並非一朝一夕之間即能獨立審判,站在法官的養成教育確實是需要多年的時間。

深入來看,今天姚院長的一番話並不是指法官的訓練過程有問題,而是法律是一門複雜的社會科學,而所謂法律是生活當中成為人類可以認同的一種慣行,也就是必須經過社會的檢驗。今天姚院長建議修法「至少要卅五至四十歲才能當法官」,是因為法官必須要有豐富的社會歷練,才能夠運用生活經驗,做出正確的社會價值觀判斷,這才是法官所最欠缺。

目前的國考制度是以成績取勝,而忽略了一個法官需要的人格特質,在著名的冰山理論也指出,一個人外在的知識和技巧是可以訓練出來的,但是內在的人格特質或是自我概念卻是無法察覺的,也就是法官的專業是可以訓練出來的,但適不適合擔任法官,只能從經過多年的社會歷練中才能發覺出來的。

訓練與歷練是完全不同的價值觀,訓練只是將一個法官變成法匠而已,但是歷練卻是造就法官能夠正確的判斷社會價值觀,這二者的差別很容易就分辨出來,目前法官所欠缺的並不是訓練,而是歷練。

(作者為逢甲大學商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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