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憲政真義

-兼論國務機要費案之訴追-

■ 李鴻禧

本(十一)月初,國務機要費案偵查終結,檢察官陳瑞仁將總統夫人吳淑珍等人以貪污罪名起訴,並將陳水扁總統列為共同正犯,而謂「總統所涉貪瀆罪嫌,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追究」。

按依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之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其憲法意旨,一方面,因行政首長之總統,通常對外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來表示國家意志,對內公布法令、任免文武官員,為全國政治領袖,其實際選舉所得選票、所獲民眾支持也高於其他選舉,地位崇隆,其尊嚴自應受憲法或法令所推崇。同時,另一方面,這種規定,也是三權分立與制衡之重要而不可或缺之機制,旨在確保行政機關之總統,安心且專心地行使其職權,庶幾能日理萬機,以維護國家政局安定及對外關係之良好發展,不受檢查機關或司法機關濫借刑案訴追之名恣意滋擾干預,不讓總統經常為一張禮券或一張發票之來源或使用,而疲於奔走檢察處或法院來澄清是否合法。

抑且,這種「刑事豁免權」(Immunitat),事實上,不但在維護總統尊嚴、保障總統專心行使職權,而且更是用來維護檢察機關與各級法院之超然獨立、不受干涉,以確保其公信力與令譽。衡諸現代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通例,莫不採用「檢察一體」體例,檢察官原就是代表國家行使公訴的行政官員,其偵查、起訴,本來就要受全國檢察總長和各級檢察機關檢察長之指揮與監督,其指揮監督機關對偵查起訴程序不同意時,且可另行指派他人更新訴追程序。而實際上,各國檢察總長殆都由總統或內閣總理任命,在英美法系法務部長同時是檢察總長,他們必須聽命總統或內閣總理之指揮監督;在這種體制下,希冀各級檢察機關之檢察官,進行對總統之刑事偵查訴追,事實上近乎不可能,而不訴追又會傷害檢察機關之公平正義之公信力。因而,世界各國比較憲法之普遍原理與體例,就採行政首長之「刑事豁免權」制度,使檢察機關能迴避對總統或內閣總理之訴追,以確保其公信力與令譽。同時,依「不告不理」之刑事法規原理,讓各級法院也能迴避恣肆侵犯行政首長,以免造成司法與行政之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齟齬衝突,輕則引起行政機關因焉全面壟斷司法及檢察人事任免,形成「法院及檢察機關是政府執政黨開的」惡果,重則醞釀憲政危機、激起國家動亂。

然而,這種「刑事豁免權」重在保障總統職位尊嚴及職權行使,並非旨在保護總統個人,故而總統因居此職位而有反射的豁免權,但卻無權自行放棄。正如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總統率全國陸海空軍,或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這些總統職位上權能,總統不能私自「下放」或「拋棄」一樣。這次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總統充分自信,認為既無貪污、何怕偵查而放棄「刑事豁免權」,固然未能理解此制之憲法真義;不過陳瑞仁檢察官應該是「刑事訴訟法制」專業官員,竟然借陳總統之放棄豁免權,逕自偵查訴追,高檢署檢察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也都毫無此舉違憲之感覺。他們對憲法第五十二條比較憲法上普世規定如此無知,固然令人瞠目詫異,而對刑事訴訟法基本概念之「刑事訴訟法效力界限」,行政首長與國會議員有其「治外法權」領域,都無正確理解,這才令人感到悲哀痛心。陳瑞仁檢察官之汲汲表明他是「深綠」,大談「揮淚斬馬謖」,聽說有檢察長請「名嘴」而非憲法學者專家諮諏,又據報導這些檢察官員的「英雄行為」,還有國會議員要求「明令表揚」,台灣法界蹂躪踐踏憲法尊嚴之諸此行為,在亞非落伍未開發國家恐怕也不可多見。這是台灣憲政與司法的悲哀。

筆者濫竽台灣憲法學界,研究比較憲法五十餘年,曾為擔心檢察機關踐踏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早於今年九月二十三日及二十五日,透過民視台各以半小時時段,紹述如本文所論之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憲法真義,希冀台灣之司法、檢察、政治各界,能真正深入了解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不讓國務機要費案荒腔走板,嚴重戕害憲法之尊嚴。事實上,環顧世界各國之憲法普世共識,這種行政首長之刑事豁免權思想與制度,因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調諧必要,以及刑事訴訟實務運作之不可或缺,於今殆已成為無可爭議、四海皆準之原理原則。不但民主憲政、司法績優之先進國家,如美、法、德、日、義等,而且連憲政發展中之韓、菲、土、墨等國,幾乎無不視為天經地義、刻意建立。美國耑此特意設立特別檢察官制度,來偵查訴追總統刑事案件而排除一般檢察機關之有此運作,日本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國務員(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任期中,非經內閣總理同意,不得訴追。前者明確建立總統不受一般檢察機關訴追,後者建立「防火牆」以防檢察機關,借偵辦總理部屬而牽連總理,違反憲法保障總理不受刑事訴追之規定。

幸而,台灣法學界及司法實務界,還是有憲法、刑法學學者及法院院長、庭長,具名發表意見,從學理及實務方面論證強調,檢察機關不應繼續借起訴陳總統家屬及幕僚,來蹂躪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憲訴究總統貪瀆刑責。

然而,憲法第五十二條之刑事豁免權,絕不是庇護總統貪污違法之城堡,總統若有貪瀆違法情事,其應負之「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仍可依現行憲法及相關法律追究。

第一、立法院可以全體三分之二多數,決議提出彈劾或罷免總統案,若彈劾或罷免成功,總統就須負政治責任去職。

第二、總統若被彈劾或罷免去職,就無總統身分不再有刑事豁免權,無法排拒檢察機關之偵查訴追,以及法院之審問處罰,而負法律責任。

第三、總統所犯若為內亂外患罪,原就無刑事豁免權,若所犯為其他罪名而情節重大時,必難逃過立法院推展之彈劾或罷免,一經彈劾或罷免,就無刑事豁免權可以排拒刑事追究。

在兩蔣時代,不但長年發佈戒嚴、實施動員戡亂緊急體制,踐踏蹂躪憲法,而且完全控制審檢司法軍法體系,扼殺司法獨立。幸而,李登輝、陳水扁兩位總統,用心呵護司法之超然獨立、支持司法改革。殊不料,陳總統過猶不及,到花蓮地檢作證,在國務機要費又違憲放棄刑事豁免權、並聲明不上訴而辭職。同時檢察體系竟然無視法學界法院實務界之批評懷疑,霸王硬上弓,踐踏憲法自毀長城,可嘆可惜。

(作者為台大名譽教授,憲法專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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