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私校修法下錯藥單

◎ 羅仙法

修改私立學校法解決當前部分私校亂象,立意甚佳。然而,除亂之道,在於對症下藥。證諸當前案例,並非法令不全所致!因此,立委諸公意圖修法以解決亂象,恐怕是下錯了藥單、走錯了方向。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審私校法。(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民進黨黨團版的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強調,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獲得獎勵或補助之金額高於一定數額者,應增聘公益董事,以增進私立學校的公共性。

然而,獲得獎勵或補助者,都是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辦學具有特色的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有缺失的私立學校,是拿不到獎勵或補助的,當然也不符合立委諸公要其增聘公益董事,健全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法意。

此一修正條文犯了「宜補用泄」的毛病,並未切中時弊,反倒畫蛇添足,浪費社會資源,破壞優良辦學之學校的自主性。此為邏輯上的矛盾。

該版的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主張,私立學校行政人員違失法規,致令學校運作與學生權益受影響者,應增聘公益董事,其職權與學校法人董事同。其法意在於增聘公益董事,以協助行為失序的私立學校走上正軌。

殊不知,私立學校法第八十條明白規定,私立學校行政人員違失法規,致令學校法人受損害者,由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負連帶責任補足之。擔任公益董事要肩負上開連帶責任,致令適任適格者均退避三舍;而躍躍欲試者,卻心有所圖。

當前私立學校法尚稱允當,若令法條任意修正,徒然破壞了私立學校的公共性與自主性的平衡,斲傷了其面對教育環境快速變遷的適應能力。

(作者為逢甲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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