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一塊土地,但那塊土地是共有的,還有另外的四個人一起共有,如果今天這塊土地,A想要賣出去,那他該怎麼辦呢?
A有一塊土地,但那塊土地是共有的,還有另外的四個人一起共有,如果今天這塊土地,A想要賣出去,那他該怎麼辦呢?示意圖,照片中之資訊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如果土地是自己一個人的,那當然就是自己想要怎麼樣來處分都可以。但如果是共有的狀況,要賣的話,理論上應該要大家說好才可以。
所以民法對此,當然有規定。
民法規定,在共有物的管理,除非你們自己的契約有約定,不然一定要是共有人過半數以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才可以決定。
白話來說,就是要過半數的「人」加「地(應有部分)」才可以喔。
先釐清一下,什麼是「應有部分」?
就是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的比例,在該所有權份量上享有的部分。
假設今天A和其他人對於土地應有部分都是 ⅕ ,那就表示大家對於該共有的土地是等量的,所以一定要三個人以上同意,大家才能處分這塊土地。
但不會每次都是大家的應有部分都一樣,有可能會有不同的比例。
假設A的比例是 30 %,B則是 40 %,剩下三人都是 10 % ,那這時就如果A加上B的部分就已經超過 ⅔ 了。
雖然人數沒有過半數,但按照民法規定,如果應有部分超過 ⅔ ,就不需要計算人數了。
不要擔心,在民法當中,強調的精神是「衡平」,所以法律也有規定,如果大家分的狀況「顯失公平」,不同意的共有人,是可以向法院來變更的。
或是如果分完之後,因為發生一些事情導致事情無法繼續的話,法院也可以因為任何人的聲請,來變更之。
以後碰到共有的問題,這樣是不是很好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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