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爰禎
上禮拜我們談到在「動產」的交易上,除了要有「讓與合意」,還必須要「交付」,才算買到。
那不動產的買賣上有什麼差異呢?
買房子,最重要的事......?(https://www.irasutoya.com/)
簡而言之,不動產,包含「土地」和「定著物」。
定著物,指的是固「定」且附「著」在土地上的物。最常見的就像建築物、紀念碑,建築物只要可以避風雨、達到經濟上使用的目的就屬於「定著物」了。
至於臨時搭設的棚架就不算是不動產。
不動產和動產最大的差別在於它不容易移動,沒辦法「交付」。
所以如果買賣土地和房屋,法律規定原則上要「書面」和到地政機關去「登記」,不動產的所有權變動才算有效。
我們來假設一個情境。
A賣屋給B,然後沒有登記,這時會發生什麼事?
簡單來說,就是B沒有擁有這個房子的「所有權」,所以這時這個房子的「所有權」仍會在A身上。
我們再繼續假設一下。
如果B將這個房子賣給善意的C(也就是不知道該房子所有權仍屬於A的人),會發生什麼事?
因為B根本沒有擁有這個房子的所有權,但因為B和C之間確實有一個買賣關係,B和A也確實有一個買賣關係。
所以C可以代位向A請求房子轉移登記,當然對A來說,他還是擁有的房子的所有權,並且他也沒有和C有法律關係,那他可不可以拒絕?
當然可以,這時C當然會覺得很衰,所以C可以向B請求解約,或是損害賠償。
從這個故事,有沒有發現,如果要買房子,最重要的事,就是一定要「登記」,如果沒有「登記」,在民法上就沒有辦法發生「不動產」移轉的的效力。
買房子最重要的事,就是一定要「登記」,如果沒有「登記」,在民法上就沒有辦法發生「不動產」移轉的的效力。(https://www.irasutoya.com/)
至於不動產的轉移,需要什麼樣的程序,其實各地方政府地政局網站都會有很清楚的介紹,所以動動指頭 Google 一下,就會得到答案。
所以記得,不動產交易,一定要「登記」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