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孟緯
A 退休後在郊區買了一塊荒地,後來發現隔壁鄰居自從他搬來後就從未出現過,並且房子老早長滿了青苔和藤蔓。
於是他有一個大膽的想法。
A 退休後在郊區買了一塊荒地,後來發現隔壁鄰居自從他搬來後就從未出現過,並且房子老早長滿了青苔和藤蔓。(示意圖/資料照)
A 將空房整理打掃乾淨後便住了起來,並將房前的土地連同自己的荒地一起整理成一片菜園,就這樣住了 10 幾年……
有一天,自己說是鄰居繼承人的 B 回來辦理繼承事務,發現自家土地竟被 A 竊占,於是便提起訴訟要求A搬離住居。
A 則認為自己在土地上耕耘了這麼久,怎麼可以說搬就搬,於是主張自己才是這房地的所有人。
A 看起來很壞,但在法律上,說不定他站得住腳。
民法規定,對於他人的「動產」,我把它當作自己的東西,就這樣公開、非暴力、持續不中斷的占有,如果在占有的時候知道這個東西是別人的, 10 年;如果不知道, 5 年,那個東西就會變成你的。
但在「不動產」的情況比較特殊。只有「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可以被坦蕩蕩、非暴力、持續不中斷的時效取得。
且因為不動產價格比較高,需要占有人更強的信賴和使用,所以比照動產的知不知情,需要最長 20 年、最短 10 年的時間,當時間到了之後,也不是直接變所有人。
而是取得到地政機關登記為所有人的權利,所以沒有登記就什麼都沒有哦!
這在民法上叫做「時效取得」的規定,目的是原所有人要善用財產的社會責任,並且尊重他人長期占有的秩序。
如果你自己的東西,都保管不好,被別人和平的佔有這麼多年,你都不去處理,就代表你自己漠視你對於該物的權利。
所以如果你的東西有人拿去使用並且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那麼法律就會傾向保護付出努力的人,而讓權利睡著的人就必須退讓。
如果你自己的東西,都保管不好,被別人和平的佔有這麼多年,你都不去處理,就代表你自己漠視你對於該物的權利。(Photo by form PxHere)
回到案例裡面,如果鄰居的房子和土地都是有登記的(現實中絕大多數情況),那麼 A 就當然取得不了該房子。
相反的,如果沒有登記, A 也必須在占有 20 年的時間到了之後搶先向地政機關聲請登記,才可以真正變成所有人。
但記得,這 20 年當中都必須是「和平狀態」,如果中間有任何不和平狀態,但 20 年的計算就會中斷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