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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工時及工資規範怎麼變成現在這樣的?

勞基法的規定,是為了要解決勞工與雇主間的勞資爭議、及作為保障勞工最低限度的工作權益所設。在目前的勞基法架構下,規範有像是勞雇契約的內容、勞工的工時、加班的上限、休息時間的規範、最低薪資的保障等等,可以說是包山包海。

◎法操司想傳媒

大家知道昨天7月30日是什麼日子嗎?答案是勞動基準法的公布施行日喔!

這一兩年來,勞基法連續修正了好幾次,各界也不斷地討論法案的合理性及是否符合人民期待。在勞基法施行日的今天,就讓法操帶大家來了解這個讓人又愛又恨的勞基法的前世今生吧!

勞基法的起源–工廠法

在過去主要依賴工業、製造業的年代,人們除了從事農務以外,絕大多數都到工廠工作。也因此,當時設有《工廠法》作為規範工廠雇主與勞工、及工廠的設施安全等事項的法律。

然而,隨著產業的轉型,漸漸地有越來越多人開始在工廠以外的地方工作。但由於工廠法的適用對象僅限於有機械設備的「工廠」,只要不是在工廠內工作的人都沒有辦法適用工廠法的規範。因此,立法院便立法並由總統於1984年7月30日公布了最初的勞基法,作為保障各類勞工的規範。

勞基法是對勞工的「最低」保障

勞基法的規定,是為了要解決勞工與雇主間的勞資爭議、及作為保障勞工最低限度的工作權益所設。在目前的勞基法架構下,規範有像是勞雇契約的內容、勞工的工時、加班的上限、休息時間的規範、最低薪資的保障等等,可以說是包山包海。

我們這邊說的「最低」,真的就是最低。雖然仍有人認為,目前的勞基法規範對於雇主而言並不有善,可能導致資本外移等狀況。也因此,就算法規規範是最低限度保障,但仍有僱主透過各種方式規避勞基法的規範,使得最低保障在部份時候名存實亡。

最低工資是誰訂的?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但這邊的「基本薪資」究竟是多少?又是怎麼來的呢?

勞基法訂立之初,就存在了勞基法第21條的規範。1988年,行政院勞委會通過了《基本工資審議辦法》,開始於每年第三季由勞動部邀請各界人士組成審議委員會,逐年進行基本工資的審議。

然而,雖然說是逐年審議,但不代表是逐年調整。1997年調整至每月最低薪資新台幣15840元以後,基本薪資進入停滯期,一直到2007年才再次調整至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 在那之後又經過了幾次的調整後,在今年(2018年)來到了每月22000元、每小時140元的位子。

然而,在去年勞基法修法討論時,就有立委指出勞工的經常性薪資在過去幾年都沒有太大的變化,反而是非經常性薪資逐年上升,這除了反映出了下面要說到的工時問題外,也反映出目前基本薪資可能並不足以滿足勞工的基本開銷。

法定工時的演進

另外一個大家關注的重點就是法定工時了。早在西元1962年,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就已經建議會員國以每週工作40小時為原則,更早在1921年就規範每7天就應休息1天。

我國法定工時的規範在2001年以前並沒有規定;2001年的時候,我國訂立法定工時為雙周84小時;2015年則修正為單周40小時。

加班的問題上,工廠法一開始是每月上限36小時,之後增加為每月46小時,且有加班原因限制;勞基法修正之初沿用工廠法的每月46小時上限,但放寬加班的原因;1996年的時候,勞基法新增了4周變形工時、及責任制的規範;2002年時,多了8周變形工時、並刪除了要求加班的條件;2017年,加班上限由每月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由此可見,我國在加班的時間在不斷地上升,但是加班的要件卻是不斷放寬的詭異狀態。

或許需要更多針對不同行業的勞基法

勞基法的問題除了工時及工資以外還有許多其他爭議,像是輪班間隔的放寬會不會導致過勞、及政府在監督面出現問題等等。

同時,各行各業在工作的需要上,對於工作條件都有不同的要求及想法。硬是要求不同類型的工作都應該要適用相同的法規是否適當?或許也值得討論。我們期待未來在勞工權益上,勞基法可以給予更多的保障;或許同時也應該要評估,我們是不是應該要依照不同的工作類型給予不同的規範,才能真正地解決目前的勞動問題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工時及工資規範怎麼變成現在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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