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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在公共場所偷拍背影,可以嗎?

國發會副主委邱俊榮在捷運西門站,偷拍一名女子,被他人發現,雖然邱俊榮當場將照片刪除。但事後女子越想越不舒服,向警方提告。究竟在公共場所偷拍別人,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呢?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國發會副主委邱俊榮在捷運西門站,偷拍一名女子。經他人發現,偕同女子一起去找邱俊榮對質,邱俊榮才表示抱歉,強調是誤會,並將照片刪除。雖然女子當下沒有報警,但事後越想越不舒服,才向警局提告。究竟在公共場所偷拍別人,有沒有法律可以管呢?

國發會副主委邱俊榮被民眾發現在捷運站偷拍女性大腿。(圖擷取自《爆料公社》)

從性騷擾防治法來看……

這樣的偷拍行為是否會構成性騷擾呢?則是有討論的空間。因為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針對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的行為樣態,除了一般常見的以「播送展示」圖畫影音等物品或以「言行」歧視或侮辱外,還有一項概括條款,就是「以他法」為之。而以上這些行為,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

在這樣的定義下,本案邱俊榮的行為已經被其他人注意到,且是針對一位特定的女性拍。雖然所拍攝的部位,並不是私密部位,但這樣的行為,的確讓女子感受到被冒犯,女子才會去警局提告。若最後認定此行為構成性騷擾,邱俊榮可以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國發會副主委邱俊榮被民眾發現在捷運站偷拍女性大腿。(圖擷取自《爆料公社》)

從民法上來看……

而除了性騷擾防治法外,邱俊榮可能還會需要負「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人的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另外女子是否可以主張侵犯肖像權而請求賠償呢?則需要看此照片是否能夠識別出所拍攝的人為何。如果只是拍攝背影或單一部位,要特定出人是有些困難的。

從刑法上來看……

從地點上來看,西門町是一個公共空間;從拍攝位置來看,邱俊榮是拍攝女子的背影及大腿,並非私密部位;從行為上來看,邱俊榮並沒有觸碰到女子、也沒有以言語騷擾女子。依據這些客觀上的情形來判斷,並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祕密

因為此偷拍風坡,邱俊榮已經請辭國發會副主委一職,基於道德要求,自行辭職應可理解。

在此《法操》還是要提醒大家,在路上碰到想要拍的人,還是要先詢問一下別人的意願喔!而針對特定人跟拍的行為,在沒有獲得同意的狀況下,雖然不會違反刑法,但可能需要負行政法或民法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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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在公共場所偷拍背影,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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