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修復式司法應從司法機關做起

每個冰冷的卷宗,其實都是一個個活生生的故事,檢警眼中的小案子,往往是當事人一生中的大事。司法機關致力推動修復式司法,提供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對話的機會,藉以表達自己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但努力推動自己卻做不到,又該如何對話呢?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近日,陳建國案引發討論。事情緣起於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與海山分局員警因將陳建國誤認為竊嫌,當事人雖已提出不在場證明,但檢警卻疏為處理,造成當事人自殺以明志。而陳建國死亡後,其家屬不甘如此結果,雖狀告檢警請求國賠,但地方法院不僅認為檢警的疏失與陳建國死亡沒有因果關係,並認為陳建國應該要繼續活下去好為自己求清白。地方法院判決中的用語為:

「…遊戲光碟14張,每片49元,總價值僅為686元,係屬微罪,且陳建國於起訴後,仍有在法院審判階段獲判無罪之機會,縱如原告所稱陳建國係單身(未婚)、國中畢業、年紀50餘歲、膝下無子女、沒幾個朋友、長期失業、經濟狀況【律師之尋覓及費用均由陳玟瑾處理】及智識均不佳【對司法制度之認識有限】、來自保守之貧窮縣市即澎湖縣的中年男子,就世俗眼光言之(失業、學歷僅為國中、無恆產可用),實在難認有何值得驕傲的,其僅剩的、所擁有的,即為最重視的名譽(詳上列陳建國之遺言),陳建國視其名譽重於自身生命等情屬實,則陳建國更應好好活下來爭取無罪之判決,以維護其名譽及自尊才對,也才對得起關心他及幫助他的手足,而非選擇自殺死亡,實在殊難想像陳建國會因此選擇以自殺死亡之激烈方式來證明被告自己的清白。…」

這樣的說法形同對家屬的二次傷害。此外,判決沒有交代的是,陳建國本人雖無固定工作,但其打臨工的僱主是自己的姊姊與姊夫,家人並無虧待。或許他是眾人眼中低學歷甚或是低成就之人,但他沒有缺錢,只是以打打電動為娛樂。

對,這個當事人的確為了686元的東西自殺,原因是雖已提出不在場證明,而竊賊和當事人的髮型、帽子若從錄影畫面中用肉眼仔細比對,也可發現不同,卻仍被超商店長、警察、檢察官誤認是竊賊,歷經一年折磨,無處伸冤,只能以死明志。

當事人過世後,伸冤的責任落到家屬身上,在陳情無門的情況下,經人介紹律師為其打國賠訴訟,儘管地院判決不如人意,但律師的用心總算在高等法院的判決中得到一點點成果,高院判決雖認為陳男死亡與檢警過失沒有因果關係,卻也明確指出檢警的問題。

筆者之所以清楚案件過程,係因家屬走投無路,死馬當活馬醫的向洪慈庸委員陳情,而洪委員陪同家屬赴監察院向監察委員陳情時,才發現高鳳仙監察委員早已展開調查。而就在調查報告即將完成之際,洪委員試圖要求檢察署與新北市警察局向家屬當面說明與致歉。對家屬而言,要求真的很卑微。一見到立法委員和監察委員,家屬有如活在古代,恭敬稱乎兩位委員為大人。對於代表檢警的長官,家屬一樣也很尊重,只是希望能有個公開的道歉。但這樣卑微的請求,一直到這個調查報告完成、檢警被送彈劾前都未能達成。

這幾年司法機關致力推動修復式司法,而什麼是修復式司法?根據法務部保護司所頒布的試行方案中指出,「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提供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對話的機會,藉以表達自己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

修復式司法是提供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對話的機會,藉以表達自己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Safe In Warwickshire)

但上述案例在陳情的過程當中,法務部自己的調查報告就已避重就輕,並未就當事人所指陳的相關問題回應,僅指出檢察官已善盡調查之義務,爾後,又在協調過程認為這個小案子檢警都已盡力,請這又要如何對話呢?

對檢警眼中的小案子,對當事人一生卻是一件大事,每個冰冷的卷宗,其實都是一個個活生生的故事。法務部推動了那麼久的修復式司法,努力宣傳要外界來利用,那麼,自己為何又做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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