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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借到變我的!史博館常玉畫作爭議

民法上,依行為人占有當時是善意不知屬於他人所有、或明知屬他人所有而惡意占有,分別適用第768條之1的5年、及768條的10年規定。但在這邊,教育部當時應該就很明確知道這是常玉「借展」的畫作,自然屬於惡意而應該要適用第768條的規定,公然、和平、繼續占有10年。

「四女裸像」為常玉全盛時期之作品。(圖擷自國立歷史博物館)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日前自稱法國華裔畫家常玉姪子的中國籍男子跨海提告,向教育部、歷史博物館返還常玉於1964年借展的42幅畫作。台北地院認為,該畫價值3億300萬元,超過了中國人民可以繼承的上限,判決駁回。

姪子到底有沒有繼承權?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姪子到底能不能繼承常玉的畫作吧!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會依照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孫子女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而本次案件的常玉姪子究竟有沒有繼承權,根據判決書,常玉姪子指出:常玉死前並無配偶及子女,且父母早已死亡。該男子自稱是常玉胞弟的兒子,若其所言屬實,且其父是在常玉死後才死亡,則根據現在的繼承規定來看:常玉死後男子父親繼承了常玉的遺產,而他在父親死後繼承了父親的「常玉的遺產」,所以若真是繼承人,則理論上應該可以繼承這42幅畫作。

常玉 (圖片取自網路)

中國人民有繼承上限!

有趣的是,法院在這個案件中引用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認為男子的請求為無理由。

根據該條項前段的規定,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的財產,如果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的話,不可以超過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簡單來說,如果今天被繼承人有1200萬元的遺產,有3個繼承人,其中一個是大陸地區人民。此時依據民法,雖然每人可以繼承到400萬元;但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下,這為大陸地區繼承人就只能繼承200萬元,剩下的200萬元則由其他2個繼承人繼承。

而本次案件中,男子主張要求教育部返還42幅畫作。但這42幅畫作依現在的行情來看有3億300萬元,明顯已經超過了可以繼承的上限,且這42幅畫作也沒有辦法分割。因為這些原因,法院認為無法依原告的意思「原物返還」這些畫作,而駁回男子的請求。

教育部可以怎麼主張?

根據報導教育部主張常玉在當時並未請求返還,已經「默示拋棄」所有權。從這樣的說法來推斷,教育部或許是認為由於常玉並未積極主張返還,應該是打算拋棄這42幅畫作的所有權。當常玉拋棄這42幅畫作的所有權後,就成為無主物,而此時如果教育部以所有的意思占有這些畫作,就可以依據民法第802條的規定,取得這42幅畫作的所有權,也就是常聽到的「無主物先占」。

然而,這樣的說法有一個極大的問題,那就是常玉當時是不是「默示拋棄所有權」?觀察當時的時代背景及常玉的生活情況,常玉當時覺得有機會到台灣長久定居,只是簽證一直沒下來,而在等待期間內死亡。照常理來看,常玉應該沒有要拋棄的意思,因為他可能始終都認為,當自己到台灣定居後,這些畫作就會回到自己身上,因此教育部說是默示拋棄所有權而無主物先占實在有些離譜。

但是,雖然不能用無主物先占,教育部仍然有其他取得所有權的方法。跟據民法第768條的規定,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動產10年,就可以取得該動產所有權。而當年展覽過後,教育部將這些畫作交給歷史博物館典藏並公開展示,並主張為自己的館藏。以此外觀來看,歷史博物館及教育部似乎是「公然」主張這些畫作是我國所有,且這樣的情況也「和平」且「持續」了50多年,早就超過了10年,因此在時效取得方面,應該還比較站得住腳。(註)

法院技術性迴避問題

在這次的判決書中,法院並未回應雙方任何的法律爭點,而僅以當事人的請求超過可繼承數額,而駁回請求。雖然這樣的作法在法律上可行,但這種幾乎迴避掉所有法律上爭點的作法是否適當,就有許多的討論空間。希望若是未來有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能一改台北地院的做法,對案件內容進行實質審理,才能使這起案件圓滿落幕、使民眾信服。

民法上,依行為人占有當時是善意不知屬於他人所有、或明知屬他人所有而惡意占有,分別適用第768條之1的5年、及768條的10年規定。但在這邊,教育部當時應該就很明確知道這是常玉「借展」的畫作,自然屬於惡意而應該要適用第768條的規定,公然、和平、繼續占有10年。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借到變我的!–史博館常玉畫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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