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落實校園人權與校園安全的競值與調和

◎王東進

最近校園安全事件頻仍,近日接續發生北市國小割喉案及屏東某國中同學攜蝴蝶刀刺死同學案,當外界將討論焦點放在如何防止外力侵入校園而檢視如開放校園的時間長短、學校圍牆高低、保全人力充實、監視器增設等議題時,身為教育現場的第一線工作者,在欣慰社會終於正視校園安全的重要性外,嚴肅的提出另一個更應該正視的議題,就是如何來看待校園人權與校園安全的競值與調和。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於96年發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對於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校園安全檢查的以及限制違法物品之處理均有明確規範。

校安事件頻仍如何看待校園人權與校園安全的競值與調和是另一個應正視的議題。(資料照,記者洪美秀攝)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三十點第一項所稱的違禁品限縮準用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換言之蝴蝶刀依現行規定並非校園的違禁品,校方無權搜查只能任由風險存續?因為依輔導管教辦法二十九點規定在學校學務處無權對全體學生實施校園安全檢查,無法防患於未然,只能消極在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即便如此,教師己發現特定學生已攜帶蝴蝶刀,仍無法逕依違禁品相繩而為必要處置懲處,這樣限縮基於校園安全而為緊急處分權而過度強調所謂學生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是否衡平允當值得三思。

綜上,筆者有以下三點建議:一、管教要點為保障校園人權而為列舉的匡列校方的應作為與不作為義務固然成就法明確性的要求,但缺乏概括性的彈性規範終使學校端在實施上的窒礙難行,亦無法完全規範與時俱新的校園違禁樣態。二、重新檢視教育法規與其他法例一致性邏輯,應就不同階段的學生人格發展階段予以差別性的對待規範。依我國現行法律均有以年齡區分資格有無的差別性規範,高中職以下學生在法律規範下係屬未成年人,就民刑法例意旨因考量其思慮未週而有所謂監護制度設計,在教育法規的研訂上是否亦應比照對於未成年學生權利的主張行使應就年齡有不同的考量,俾符學理上人格道德發展上不同階段的任務需求,而非齊頭式的便宜設計。三、輔導管教辦法應仍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公益原則適用,應確認校園安全恆大於個權主張。

(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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