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郭冠英條款的雙面刃

◎胡文琦

媒體報導,日前立法院會終於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增訂了所謂「郭冠英條款」,規定未來即便公務員離職或退休,也要就其任內的違失負責,同時並課以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處分,甚至是永不得再任公務員。此外,對於目前採取會議制的公懲會運作模式,未來也將採取合議庭形式;被懲戒人可請律師辯護,並在5個人一組下進行言詞辯論,除有機會陳述其最後意見外,若不服判決結果也能聲請再審。

日前立法院會增訂了所謂「郭冠英條款」,規定未來即便公務員離職或退休,也要就其任內的違失負責。圖為郭冠英。(資料照,記者陳鳳麗攝)

亦即,未來公懲制度將朝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發展。除現行規定的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外,新增「免除職務」、「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及「罰款」等3種處分;而遭免職處分者,則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公懲制度的適用範圍,也將納入以往不受公懲法規範的「軍人」;只要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嚴重」傷害政府的信譽,亦適用公懲制度。

換言之,以往有公務員在違失案件意外曝光之後,火速辦理退休或離職以規避責任的情形,現在新增所謂「防落跑條款」,日後因涉案而送懲戒者,不得申請退休。即便已退休、退休生效且已領退休金者,若遭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處分,除能追回已領部分外,亦能追及被懲戒人的遺產等。坦白說,這真的是「先小人、後君子」不得不為的好辦法,應可讓部分心存僥倖的公務人員更加謹慎小心,並對自己在行使公權力時多一份的負責與自重態度。

「郭冠英條款」上路後,政府應努力貫徹律師辯護、進行言詞辯論及聲請再審的合法權利。(資料照,記者陳韋宗攝)

然而,也應同時提醒政府及立法院的是,上述所謂的「防落跑條款」固然是用心良苦的防弊機制,但正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實施新制後,如何避免惡化、加重傳統公務機關「趨吉避凶」的慣性,「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人性試煉外,更應努力的是,徹底貫徹律師辯護、進行言詞辯論及聲請再審的合法權利,以避免在政黨輪替成為常態之後,被部分有心政黨或政客用來成為打擊異己的「合法『不當工具』」,甚至還成為阻礙台灣繼續進步、成長的「反噬條款」,那就不會是我們當初修法所希望達成的良善美意啊。

(文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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