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全憲盟觀點》修憲應合乎普遍法理與國家共善

全憲盟/何信全

在民主共和體制,憲法是人民之間的社會契約,亦即自由平等的公民之自願性約定。憲法首要目標在保障人權,並提供國家體制建構之依據,據以透過立法機制產出法律,形成法的規則體系,作為國家權力行使與人民正當行為之規範。憲法與國會制定法構成的法規則體系,都必須合乎普遍性原則(Universalizability),這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法理。

吾人遵守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乃是遵守人人內在的普遍性道德法則,而非服從他人專斷意志。(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憲法與法律的普遍性原則,源自康德所謂普遍性道德法則,也就是「我們行動根據的規則,是所有理性存有共同採行的普遍法則」。質言之,真正的法律對應於普遍性的道德法則,乃是一種不循私或因人而異的抽象普遍性規範。唯有法體系不循私或基於特定利害考量,才是真正來自人作為理性存有的普遍性法則。就此而言,我們遵守普遍性的法律,即是遵守人人內在普遍性道德法則,而非服從他人專斷意志。在這個意義之下,法體系不是對自由之限制,而是促成自由之實現。康德指出「如果人不需要服從任何人,而只需服從普遍性法律,則人即是自由的。」這是康德論證民主共和體制是一個自由國度的依據。要之,修憲必須祛除偏私,才能合乎法的普遍性原則,台灣也才不愧作為一個自由國家。

除了普遍性原則之外,修憲也不能背離國家公益所在的共善(common good),這是晚近西方社群主義發展的重要憲政思潮。根據社群主義觀點,國家不應由自利的個人構成,公民追求私利無法匯聚而為國家共善。因此除了展現公民的公共理性之外,應積極發展公民之間友誼,以及休戚與共的群體同胞關係,才能真正實現國家共善,營造一個優質的國家。憲法是締造國家的根本大法,修憲應該超越個別公民或團體自利的侷限,透過公正無私的思維,體現國家公共利益所在之共善。

國家並非一群彼此不相干的孤離個人所構成,公民之間不只存在友誼,也是一種休戚與共的公民同胞關係。(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無可諱言,現代民主政治之運作,政治人物或政黨為追求政治權力常無所不用其極。為了獲取政治權力,民主選舉過程無不使盡各種策略算計以求勝選。平情而論,在權力競逐中只要不違法,即便是晚近盛行而常受詬病的負面選舉,依然無可厚非。然而涉及法體系的形成,則情況迥然不同。不論是國會立法或修憲,皆必須符合法的普遍性原則,以及國家公共利益所在之共善。事實上,基於選舉勝選考量,國會立法淪為選舉策略的一部分,以立法圖利特定團體形成實質「政策買票」現象,可謂屢見不鮮。此所以當代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 Rawls)不免慨嘆:「政客關心下一次選舉,政治家則關心下一代。」要之,國會制定法律尚且應合乎普遍性原則與國家共善,遑論攸關國家體制最高規範與正當性來源的修憲?以普遍性原則與國家共善為衡準,是修憲過程各方應該信守的準繩。.

期待這次推動修憲的各方,能夠歛抑來自一黨之私與一己之私的政治算計,回歸普遍法理與國家共善,為台灣奠定長治久安的憲政宏模。(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台灣的民主過程深受美國影響,期待這次推動修憲的各方,也能夠效法美國開國諸賢制憲時的大公無私與高瞻遠矚,歛抑來自一黨之私與一己之私的政治算計,回歸普遍性原則的信守與國家共善之追求,為台灣奠定長治久安的憲政宏模。

(作者為政治大學哲學系教授、澄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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