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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勿讓菸捐成為不義之捐

作者認為,主管機關浮寬認定與資源分配,已經與「菸害防制法」與「菸品健康福利捐」的政策初衷背道而馳。在政府即將調漲菸捐之際,立法部門與社會輿論更應發揮監督制衡的功能。(資料照,國健署提供)作者認為,主管機關浮寬認定與資源分配,已經與「菸害防制法」與「菸品健康福利捐」的政策初衷背道而馳。在政府即將調漲菸捐之際,立法部門與社會輿論更應發揮監督制衡的功能。(資料照,國健署提供)

◎張宇韶

捐與稅之不同,主要在於稅無指定用途,係進入國庫統籌運用;捐則是專款專用,有其指定用途,用途由法令加以明定。現行「菸害防制法」第4條第4項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依法行政」與「接受監督」本為民主國家政府施政正當性來源。唯當今公共事務日益專業,行政權擴大或是行政領導立法已成時代潮流,這意味著如社會福利政策的執行與認定,多為行政部門與專業官僚所獨攬。在欠缺相對專業監督與制衡下,行政機關雖不致違法濫權,但施政品質必然受到影響。這樣的現象即可從「菸品健康福利捐」的分配運用得到證明。

有關菸害防制的策略甚多,政府卻一昧偏執于以加捐調高菸價來降低吸菸率,簡言之,希冀透過「菸品健康福利捐」的課徵,透過以價制量的作為「直接」達到「菸害防制」的效果,並希望利用捐的龐大收入「間接」落實各項「菸害防制」的政策推廣。但在目前社會各界乃至立法院部分黨團對菸捐使用浮濫迭有質疑的情形下,政府對於菸害防制政策理應朝多元化方向重新思考。

菸捐自2002開徵迄今12年已超過2500億元,如此龐大的金額其運用分配的狀況自然引入關注。行政部門在運用此項資源時,本應充分發揮「專款專用」的屬性,僅能限縮在各項菸害防制的工作上,若主管機關從寬解釋,將該項資源移花接木、轉作他用,甚至成為特定部門之小金庫,則行政部門責難逃行政怠惰或失職之嫌。

台聯黨立法委員許忠信先前即指出,菸捐是為了吸菸者將來可能所需之就醫費用做準備而開徵,菸害相關疾病耗用較多健保資源,既然是以菸捐之名收捐,就應該積極且充分地使用於菸害防制工作與治療,而非本末倒置拿去補貼原本應由公務預算支出之項目,造成菸捐被瓜分「什麼都要捐,但就是不反菸」。台大教授江東亮也指出,菸捐或菸稅被各部會拿去補貼原本應由公務預算支出的項目。財政部希望調漲菸稅的目的如此,衛福部恐怕也不遑多讓。除了修法時不斷增加菸捐的用途,今年更將子宮頸癌及乳癌篩檢、孕婦產前超音波檢查等項目,自公務預算移入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簡稱菸金〉的概算編列。

根據官方資料顯示,像是籃球、街頭藝人、單車、美食等活動,只要冠上「戒菸」名義,衛福部就任意發放補助款。菸捐兩年檢討一次,但十年來從未檢討使用方式及流向,補助對象五花八門,如此揮霍,難怪菸捐要不斷調漲,政府根本未盡依法行政的職能。此外,不論菸捐或菸稅,本質上都具有相當強烈的累退性。根據2012年台灣菸害防制年報,成人男性吸菸率國中以下為58%,高中職為51%,大專以上卻僅有26%。換言之,菸稅或菸捐主要來自中下階層,也因此運用上必須特別注意符合公平正義,容易引起非議。

主管機關浮寬認定與資源分配,已經與「菸害防制法」與「菸品健康福利捐」的政策初衷背道而馳。在政府即將調漲菸捐之際,立法部門與社會輿論更應發揮監督制衡的功能;主管機關更不能將相關批評質疑,只以「都是民間利益團體背後運作」作為遁詞敷衍了事。

(健行科技大學企管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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