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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澄社評論)憲政改革的好政治

◎ 蘇彥圖

台灣需要全面憲改,卻連降低投票年齡這類單項憲改也不可得。倡議者須思考:在現實政治的諸多限制下,台灣憲政的重建工程,如何擺脫政治口號或者學術清談,又如何儘早啟動與竣工?這是憲改政治(the politics of constitutional reform)的大哉問,而《公民參與憲法改革程序法草案》的研擬與倡議,是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在幾經討論後,提出的一項解決方案。

該法案欲擴大憲改(特別是起草階段)的公民參與,並深化民主審議(也就是漢彌爾頓在聯邦論第一篇中所說的「反省與選擇」)。現實上,該法案也極可能促成未來四年內,經二○一八年與二○年大選同日公投,完成至少相當部分的重大改革(如修憲程序、選制與憲政體制),進而厚植我們營建大型憲政工程的經驗、意願與能力。若不先改革、充實現行的簡陋程序,翻轉憲改的舊政治,那麼推動憲改的NGO與政黨,恐怕再努力也是徒然(去年修憲破局殷鑑不遠)。這項改寫遊戲規則的嘗試,不僅是規範意義上的好政策,同時也是策略意義上的好政治(good politics)。

國會政黨輪替後,將憲改排入議程進而啟動,或許不再困難,但將會遭遇至少三重挑戰:國民黨掌握的席次仍足以否決憲改,而且可能基於情感與/或利益而反對;即使兩大黨都有誠意推動憲改,其實質主張可能南轅北轍;地緣政治(特別是中、美)的龐大壓力,也難免侷限台灣當前憲改的動力與選項。

《程序法》的制定與實行,無疑可協助克服上述困難。在強化公民參與及理性審議的情況下,理性自利的政黨較不敢為反對而反對,以免付出更高的政治代價;公民審議就算無法化解重大歧見(如內閣制vs.總統制),也有助於求同存異;由於議程相對具體,程序更加民主且嚴謹,其運作可化解盟國對台灣憲改的疑慮,進而爭取國際認同與支持。此外,公民憲政會議的法制化,還可以確保有適足的資源投入憲改—特別是寶貴的政治時間。

法制的設計容有論辯與修改的空間,不過真摯追求新憲法的政治行動者,不會也不容錯過憲改的好政治。優先通過《程序法》至為重要,它將使台灣亟需的全面憲改成為可能。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澄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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