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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黨產別扯清算鬥爭

◎ 許惠峰

日前參與立法院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之公聽會,席間聽聞若干觀點,如:應對政黨黨產做一致性檢視,而不是針對特定政黨,如果要處理黨產,綠營的小英文教基金會、超越基金會也應該要納入,執政黨立法清算在野黨,就是威權的開始等似是而非之言論,採此論者,顯然不具備民主法治精神之基本素養。

一、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適用之結果本以國民黨為主。各種版本之政黨取得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並未明訂僅適用於國民黨,而係以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之政黨為適用對象,理論上其適用對象尚包含青年黨等其他小黨,只不過實際適用之結果,僅有威權統治下黨國不分之國民黨有此能耐取得不當黨產,法律適用之結果並不等於法律規範本身,國民黨因為自身狀況而適用,不得以此認為法律係有針對性而不公;況且法律本身不可能憑空而生,當然係為解決特定問題而立法,因國民黨長期擁有不當黨產而制定此條例,乃係為落實轉型正義而必要之立法,屬法律之本質問題,何來不公平之情形。

二、政黨輪替後之究責乃民主法治之體現非屬清算。另有認為此乃執政黨立法清算在野黨,更屬荒謬至極,民主法治國家基於最新民意而依立法程序制定之法律,予以執行乃法治國依法行政之基本原則,與清算乃帝制國家「成王敗寇」封建思想下,追殺失敗方之異己,不可相提並論。採此一論述者,顯然將政治視為威權體制下之鬥爭,完全欠缺民主法治之基本素養。

三、和稀泥式的正義乃是對被害人的二度傷害。法律之本質除在彰顯公平正義之價值觀外,更應能有效地發揮其「實效性」,亦即得透過法律之制定與執行,達到解決問題之功能,除需執法者之公正執法外,法律之設計本身,亦須提供足夠之誘因,使相關人士願意協助執行,例如:警察取締交通違規之業績獎金,即為適例。此一條例若未加入追償不當黨產之誘因機制,如:吹哨者條款。日後如何有效地追回不當黨產,勢必成為一大挑戰,正義若因立法不當或執法不力而未能實現,將是對受害人及社會公義的二度傷害。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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