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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什麼是「主決議」 新國會應先釐清

◎ 羅傳賢

國會改革的修法雖屬國會自治的內涵,但其自治範圍除內部議事事項外,尚包括與其他政府機關間關係的事項。基於權力分立,其他權力部門不得侵害國會自律權,相對國會也不得藉自律之名侵奪或限制其他部門的憲法權限,以免造成爭議。然而行政部門對於立法院所通過的「主決議」效力,一直疑惑未解,值得重視。

按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已為行政程序法第四條所明定。然而基於議會民主及法治國家的原理,容許國會意思表示的形式,除了法律或有憲法依據以外,尚得以單純決議為之。多年來在預算審議會上,經常有委員以臨時提案要求通過「主決議」,考其內容,有要求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出糾正、調整行政執行方式、訓示性指示、回應選民陳情案或建議等,可說五花八門,有些與預算項目並無合理關聯,有些與現行法律牴觸,再者,此種提案係非屬向院會提案而經一讀交付者,並未經嚴謹的立法論證,且遍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預算法均無主決議的用語,主決議是否仍具有法的拘束力?遇窒礙難行又在無法覆議下,如未遵行是否屬違法的情事?

經查預算法第五十二條已明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可見立法院所稱的「主決議」應屬預算法所定的附款決議,但長期以來立法院卻不使用「附款決議」的法定用語,以致造成混淆。顧名思義,附款基本上非獨立的意思表示,附款內容須與行政施政計畫或預算有正當合理關聯,且無明顯違法事項,其法效力也不可能超過法定預算本身,如此方能免於課以義務不明確的情形。

國會立法應遵守一般法律的原則,如此方能貫徹依法行政。法律明確性就是一般法律原則的實踐,使被規範者能夠理解與預見,困惑多年的主決議疑義,希望新國會能修法予以釐清,共創雙贏。

(作者為前立法院法制局長,現任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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