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景欽
王如玄購買軍宅,即便堅稱一切合法,卻引來社會觀感不佳的議論。只是從此事件卻暴露出,現行軍宅五年不能出售的規定,已成為藏污納垢之處。
為防止軍宅成為炒作的標的,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由國防部所配售之軍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既然法已明文禁止閉鎖期的買賣,為何軍宅仍成為炒作對象?
由於此條款,並無如今年初已被廢除的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即違反不得出售,政府可收回且即送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效果,就使主管機關缺乏有力的制衡武器。又為了避免侵蝕私法自治的核心,就使司法機關採取限縮解釋,即將條文所禁止者,限定於物權而不及於債權處分。所以,只要在閉鎖期內,不為所有權的移轉登記,當事人間即可採取預定買賣、借貸、租賃等等名義,來規避法條的限制。
惟在閉鎖期內,畢竟無法為移轉登記,買受人就得承擔出賣人反悔,或於期滿後將產權移轉第三人的風險,故勢必得進一步為信託、公證,甚或設定抵押權等來轉移風險,凡此種種,實已逾越法律的界限。但糟糕的是,諸如內政部的主管機關,竟以函示來承認這些規避法律手段的正當性,所謂五年閉鎖期間已形同虛設,亦使原本為照顧軍眷的低房價政策,反成為有心者覬覦的目標。
尤其炒作者為了掌握先機,就不免會與主管機關的承辦者有所接觸,並找尋弱勢的軍眷為對象,不僅法律糾紛頻傳,也使五年條款成為不法,甚至是貪瀆的溫床,廉政機關實不能視而不見。
也因此,關於軍宅買賣的種種弊端,勢必得思考延長五年期間,甚至完全禁止買賣的可行性。而在修法恐緩不濟急的情況下,法官在面對此等糾紛案件時,就應從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一條的立法目的,即從保障軍眷的住居權為出發,以違反民法第七十二條的公平正義原則,來否定期間內任何形式的買賣。若繼續拘泥於法條文義,司法者就易成為脫法者的幫兇,一些畢生為國的軍人,也繼續在暗夜中哭泣。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法律系及研究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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