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宏煇
日前,幾名學生相約到墾丁遊玩,並且在墾丁大街上租了電動機車,以兩人一車的方式共乘騎到南灣。騎乘中,因為道路視線昏暗,加上陸生緊張欲左轉而停在路邊,結果其中一輛遭後方汽車撞上,電動機車上的兩個人都受了傷。
事後業者要求兩名學生賠償電動機車的維修費用,但我們則希望業者能協助支應醫療費用。業者卻表示,因為電動機車與自行車同屬慢車,所以未投保醫療及旅遊平安險,也就是說一旦發生事故,後果必須自負。
事實上,現行法規雖然將電動機車比照一般自行車等的慢車,而且不需駕照、不必戴安全帽,還可以搭載另一人,因此很多旅遊景點都會有業者出租。只是電動機車時速動輒超過五十公里,與輕型機車無異,而且騎在一般的道路上,如果初學者的心態還停留在騎自行車階段,沒有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規範,很容易釀成交通事故,這也難怪有相當多的陸客在墾丁騎乘電動機車發生意外。
個人建議,電動機車應儘速納管,而在現行法規未將電動機車納管的情況下,政府除應嚴格要求出租業者限制遊客僅能一人騎乘及戴安全帽外,並應強制業者投保意外及醫療險,以避免遊客騎乘時發生意外卻毫無保障,因而衍生更多的紛爭。
(作者為文化大學教官,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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