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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教育部長告學生 刑罰? 頂多行政罰!

◎ 吳景欽

針對反黑箱課綱衝入教育部的學生,教育部長仍堅持提出告訴,以維護法紀。只是在如此堅持的同時,實須先釐清學生到底犯了什麼罪。

  教育部長吳思華(中)。(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學生未經允准闖入教育部之行為,涉及刑法第三○六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入他人住宅罪,而因為告訴乃論,故部長代表教育部提出告訴,檢察官自須依法為訴追。只是侵入住宅罪所保護的法益,乃為個人居住安全與隱私的自由,國家能否主張此種權利,就會產生相當大的疑問。況且,禁止未經許可侵入國家機關的目的,實在確保公務員免於恐懼致能公正客觀的行使職務,與侵入住宅罪在保護的個人住居自由,實屬南轅北轍的不同面向。所以,除非將侵入國家機關的行為入罪化,來填補治罪漏洞,否則,現行司法實務硬將公機關納入侵入住宅罪的保護對象,就有違類推禁止的刑法原則。

至於學生在闖入行為的同時,亦可能附帶觸犯刑法第一三八條的毀損公物罪及第三五四條的毀損罪,前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且為非告訴乃論、後者法定刑為二年以下且為告訴乃論,故教育部依此提告,似也於法有據。惟我國毀損罪,除須有毀棄、損壞物品之行為外,尚須達於不堪使用,才足以當之,若有毀損行為,卻未達於此等程度,在不處罰未遂的情況下,亦無法以此等罪名治之。

至於學生在闖入過程中,亦可能與公機關駐守的警衛產生拉扯與衝撞行為,也會涉及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一項,法定刑三年以下且為非告訴乃論的妨害公務罪。不過,此罪的成立乃須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若未達此地步,就非屬刑法的犯罪,致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以行政拘留或罰鍰。

總之,不論對於反黑箱課綱學生闖入教育部的舉措有何等之評價,但基於罪刑法定與刑罰的最後手段性,此等行為恐皆未能達於刑事不法之程度,致僅能以秩序罰處之。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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