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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住房權入憲遭國民黨撕票有感

◎ 羅承宗

居住正義是馬政府「黃金十年」、「八大願景」中重要的施政核心。我國憲法本文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固然可將居住權視為人民基本權利,惟從居住正義觀點而論,當代的居住權不僅強調住屋的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侵害,更應強調「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保障。

 示意圖。(資料照,記者葛祐豪攝)

在貧富差距日漸嚴重的台灣,住房已從原本的生活必需品淪為投資炒作、牟取暴利的投機商品,民怨沸騰不已。馬政府雖陸續修定各種相關法令,試圖實踐「居住正義」目標,惟在欠缺憲法明文根據下,往往有事倍功半之憾。有鑑於此,民進黨籍立委鄭麗君等卅五人參照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經社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其中於第五項規定「人民享有適宜的住房之權利」,明文賦予住房權憲法地位,俾補充憲法本文第十條居住自由之不足。

這項具有高度正當性與人權進步性的修憲提案,日前卻遭中國國民黨野蠻撕票,令人浩嘆。箇中理由,無從得知。適逢各民主國家歡慶《大憲章》制定八百年之際,如何使進步力量成為國會穩定多數,使台灣人權保障水準向上提升,這點恐怕是全體選民明年投票時應嚴肅思考的課題。(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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