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熱門 政治 軍武 社會 生活 健康 國際 地方 蒐奇 影音 財經 娛樂 藝文 汽車 時尚 體育 3C 評論 玩咖 食譜 地產 專區 求職

自由廣場》羅瑩雪隨時可以扣扳機?

◎ 吳景欽

台北市文化國小割喉事件發生滿一週,法務部長核准了六名死刑犯的執行,又再引發爭議。而不管死刑之存廢,對於這幾年來,只要碰到民意反彈,即由法務部長令准槍決的作法,實已踩踏法治國原則之底線。

法務部長羅瑩雪。(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死刑判決確定後,應由法務部長令准,並於三日內執行。惟此條文,卻無死刑判決書送達法務部後,該於幾天或幾個月內,必須核准的明文。也因此,如果法務部長遲遲不核准死刑執行,就等同是以行政權來推翻司法判決的既判力,致有違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不過,如從死刑乃屬不可回復之刑罰來看,法無規定核准執行的期間,似乎也等同是讓法務部長有審慎檢視案件是否誤判,致可以再審或非常上訴為救濟之可能。惟目前能凍結死刑執行力者,只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法院為再審裁定後,得命停止刑罰之執行,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但書,由執行檢察官於發現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確實證據時,報請法務部重核。依此而論,法務部長對於死刑執行的核准,並無實質的審查權限。

只是在法條無核准期間的限制下,死刑的執行與否與時間,就被解釋成是法務部長的裁量空間。而在國際人權組織要求台灣廢除死刑的外在壓力下,又不敢在判決確定後立即執行,致使待執行的死刑犯超過四十人。

只是在民意仍有超過八成反對廢死下,卻又面臨不得不執行的壓力,這就迫使法務部自行頒佈「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只要死刑犯無聲請赦免、釋憲、非常上訴、再審,亦無心神喪失且犯罪手段凶殘者,即列為優先執行的對象。此等規定不僅欠缺法律之授權,更完全繫於法務部的主觀認定,則這些死囚,就著實成為執政者轉移民怨的「肉票」。

不管死刑要存、要廢,還是要逐步廢死,主事者皆應廣納各界意見,並趕緊進行法案的修正與相關配套的研擬才是。若在每次碰到此等棘手問題時,即想以最廉價、最簡單的執行死刑為了結,恐只會造成社會更大的裂痕與傷口。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自由共和國》強力徵稿

《自由共和國》來稿請附: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職業、通訊地址及戶籍地址(包括區里鄰)、夜間聯絡電話、銀行帳號(註明分行行名)及E-mail帳號。

刊出後次月,稿費將直接匯入作者銀行帳戶,並以E-mail通知。
文長1200字以內為宜,本報有刪改權,不願刪改者請註明;請自留底稿,不退稿;若不用,恕不另行通知;請勿一稿多投。

《自由共和國》所刊文章、漫畫,將於 「自由電子報」選用,不另外奉酬。
Email:republic@libertytimes.com.tw

編輯精選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評論粉絲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