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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制度過失 消防員難逃山難

◎ 俞百羽

今見某報頭版頭條斗大標題:「消防隊草菅人命」、「山難搜救不力判國賠」!筆者身為一名百岳登山愛好者,內心感觸良多。據報載,本件消防局過失之認定原因主要有三:一、無及時縮小搜救範圍;二、未即刻將手機定位搜救;三、消防局搜救採集體行動,而非分散行動,限制同時搜救範圍。

 示意圖。 (資料照,記者蔡孟尚攝)

第一點涉及山難搜救專業,按山區狀況不若平地,客觀情勢對搜救人員極其不利,且失蹤者若在迷路後未能定點等待救援,為了求生而迷途偏離正常路線之距離是很驚人的,若無相當山難救援專業與經驗,實難在第一時間立即判斷失蹤者走向而縮小搜救範圍,尤有甚者,在未能判斷失蹤者明確走向之前,率爾縮小搜救範圍,反更置失蹤者於不利境地。

第二點涉及行政機關間之橫向聯繫問題,蓋消防局本身應無手機定位設備,而需透過其他機關的協力,但是鑑於山難搜救目前並無一統籌之專業機關,機關協力之公文往返耗費時間,徒然消耗黃金搜救時間,但要檢討的應是制度面,將制度問題完全歸責消防局,從而認定其有過失,誠然是消防局難以承受之重。

第三點涉及山難搜救之實然面,其結論是建立在假設消防員個個都是登山專家老手之條件下,才會要求其分散行動,然若在消防員本身即未接受過山難搜救專業訓練,對於該山區地形又不熟悉之前提下,面對三千公尺以上高山,要求其個別搜救,恐怕消防員亦自身難保。

總之,在目前消防局未接受充分山難搜救專業訓練,亦無山難搜救之超越各機關之統籌處理單位情況下,認定消防局搜救具有「過失」,實乃將消防局當成制度面下之代罪羔羊!而報載亦有指責消防局搜尋五十一天找不到人,而一山友二天就找到,做為消防局過失或未盡力之證明,但以另一角度來講,不更足證消防局尚且不如山友,搜救專業能力不足?故筆者建議,應儘速建立專業山難搜救機制,建立一跨機關之統籌搜救機關,加強消防員之搜救專業。過去類似山難事件不斷重演,消防局到底還要背多少黑鍋?政府到底還要多久才能正視制度面的問題?(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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