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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殺人未遂 棄馬潛逃

◎ 黃帝穎

馬英九的親信金溥聰、江宜樺、王郁琦等接連辭官,個個「棄馬潛逃」,連跟隨馬最久的警政署長王卓鈞也請辭獲准,但王卓鈞署長任內「依馬行政」的違法惡行,必須接受司法及歷史的檢驗。

二○○八年「陳雲林事件」,當時馬英九說「如果沒做好維安,就不配稱作政府」,王卓鈞奉行馬意,下令警察強力驅離,警察不只折損國旗、「非法入侵」上揚唱片,更有台大學生被警察拖到盾牌後暴力攻擊,打得「頭破血流」,王卓鈞卻堅稱「依法行政」,但事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賠成立,確定警察違法,王卓鈞迄今毫無悔意,未向人民道歉。

更嚴重的是,去年三二四政院「血腥鎮壓」,手無寸鐵的學生、醫生、老師被警棍打得「頭破血流」,下令警察攻擊的王卓鈞「兩手一攤」,在立法院面對立委質問是否抓到施暴警察,無賴地說「我能力不好」。

依據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九號判例意旨,「若行為人於行為之際,手持木棍等工具向被害人頭部猛擊時,主觀上即有殺死被害人之不確定之故意」,江宜樺與王卓鈞明知學生手無寸鐵,卻下令警察持武器攻擊學生頭部,依照最高法院見解及共犯理論,足認江宜樺、王卓鈞主觀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觸犯刑法第二七一條「殺人未遂」,王卓鈞就算「棄馬潛逃」,未來一樣必須面對司法究責。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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