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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 宜增設付費制預審

◎ 顏志強

最近,個人因所生產食品將要以真空包裝供應市場,在食品標示初稿完成後,擬請主管機關,包括地方衛生局及食藥署承辦人員幫忙審視是否有缺漏,得到的答覆是:食品標示,不做預先審查。我詢問承辦人,若是你們不預先審查,一旦標示違反了法令,你們罰不罰廠商?答案是當然要罰!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違反食品標示的相關規定,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還有停業、歇業及廢止公司工廠登記等處分。當今食品衛生管理法並未賦予公務員預先審查權,但是,相關的法令解釋、市場稽查、最終裁決,食藥署及地方衛生局才是最終裁判者。因此,個人認為,唯有進行預先審查,才足以解決此一矛盾。

要做到這件事,個人建議可增設付費制預先審查,由需求者按件付費來支付這些人力所需的經費,至於大型廠商具備自我審查的能力,自可依現行方式處理。類推付費制的方法,也可解決當前食安問題所面臨的包括稽核、檢驗等人力不足的窘境,更讓有心要遵守國家法令的業者,得以自主啟動審查、稽核、檢驗的程序。藉此,既解決了財源問題,政府的公信力也得以重建,所有廠商、攤商,也不用再老是將SGS掛在嘴邊,拿在手上。

(作者為食品公司負責人,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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