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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警大校長談「定位」

◎ 陳宇喬

貴報於本月二十四日刊登的「警察特考擬調整,警大校長:形同廢校」之文,其實指出了一個基本的核心問題:台灣警察大學、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到底該如何定位?

以現行的制度來說,警察來源分為警察教育體系出身和非警察體系出身的一般考生,也就是分為內、外軌的雙軌制。內軌警專、警大畢業後通過國家考試擔任警員及警官工作。而外軌一般生則是只要學歷符合並通過四等、三等考試後接受警專、警大的訓練成為警察人員。

當然,警察學校的成立有其時空背景因素,但是既然我們自詡為民主法治國家,那我們就來單純討論制度。在制度上,警察雖然持槍,但確實為文官系統的一員,而文官就應該接受國家考試,這點應該無庸置疑。既然要通過考試才能任官,就要符合公平原則,這是憲法所賦予的人民權利。

警大校長說:「警察是國安重要基柱,不是考試可以考出來的!」但是體制內的畢業生卻仍須通過國家考試才能任官。警察教育原本的目的是為了「教」出一個不論心態或是體能皆適合擔任警察工作的人員。而警校教育裡,除了體能,學科的教授幾乎都是針對國家考試的科目,嚴格說起來根本不算教育單位,與其說是像補教業反而更像是訓練單位,訓練一個術科合格的警校學生來考取國家考試。

如果考試科目一樣,訓練內容一樣,那麼先考後訓和先訓後考的差別何在?最大的爭議點就在於當初警校入學考對工作權的保障。當然,如果修法改成入學考就取得銓敘資格,那麼雖然問題沒有解決,只是科目變了,但是至少遵守了遊戲規則。

既然有國家考試,正確的邏輯就應該是:我們不否定警察教育的功能,但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現行法律,考選部的考慮並沒有錯。問題的核心其實是到底應該把警大、警專定位成教育單位還是訓練單位?教育單位就回歸教育部,訓練單位就讓考試院處理。至於存廢,其實都只是名稱問題,而其他的爭議,更只是配套措施的細項,總有解決的辦法。不在實質上的意義和功能上做討論,卻執著在名稱和地位的存或廢上打轉,實非社稷之福。

(作者曾任行政警察,桃園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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