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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服貿貨貿法律效力已有爭議

◎ 黃帝穎

馬政府指控陸委會前副主委張顯耀是共諜,涉犯外患罪及洩密罪,因此移送檢調偵辦,暫且不論張顯耀從家庭因素「請辭」,到淪為共諜被告「免職」,是否又是馬總統的政治鬥爭,比較令人擔憂的是,如果張是共諜一旦屬實,則張顯耀副主委任內參與談判及簽署的兩岸協議,法律效力恐生問題。

張顯耀擔任陸委會副主委的兩年半期間,參與多項兩岸協議的談判與簽署,包括出席王張會、兩岸經合會、兩岸協議成效檢討會等,及處理ECFA後續問題,張甚至在第六次兩岸經合會時公開呼籲,「希望兩岸加速貨貿協議的協商簽署,讓貨貿早日通過」。在法律上,張顯耀參與服貿協議及貨貿協議草案,恐因其涉嫌外患及洩密,法律效力發生爭議,而須全面重啟談判。

依據聯合國於一九六九年通過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五十條「倘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係經另一談判國直接或間接賄賂其代表而取得,該國得援引賄賂為理由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這是國際法對於談判人員國家忠誠欠缺的法律效力規範,張顯耀一旦是共諜,收受中國好處,則張參與談判、簽署的兩岸協議,恐傷害我國之國家利益,我國政府對此兩岸協議應予撤銷。

再者,我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明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甚至連處理一般民事糾紛的民法第一○六條也「禁止雙方代理」,目的就是避免行政機關違背誠信、自我利益衝突,張顯耀參與兩岸談判及協議簽署,是我行政機關的代理人,若是共諜,則其同時代表台灣與中國雙方利益所參與的服貿、貨貿,即違背誠信、利益衝突,法律上不當然有效,我政府依法應予撤銷,重啟談判。(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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