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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藥物限量入境的商榷

◎ 蔡瑞麟

報載,食藥署表示,明年七月起旅客未事前取得核准攜帶超量藥品回台,將依藥事法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筆者以為,這命令逾越母法規定,且依規定,即使超量,只要藥品是自用的,也不會有刑事責任。

食藥署公告的「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標示授權依據。該表內容指出:「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本表品目範圍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額者....」乍看之下,會以為這是「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的附表,事實上不是。這命令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若攜帶自用藥事超量,就變成禁藥?依藥事法第22條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也就是說,「自用藥品之限量」,依法規定須會同財政部公告。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並未會同財政部公告。

這個命令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同時也逾越藥事法的規定,是違法公布的行政命令。

即使這命令有效,食藥署主張超量的藥品為禁藥。依藥事法第82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2條構成要件為輸入禁藥。所謂禁藥,依第22條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即是指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確屬禁藥,但旅客攜帶自用藥品,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只要是自用的藥品,即非第22條規定的禁藥。即使違反限量的規定,也不能以第82條處刑!

若所帶自用藥品超過限量,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應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其內容為「攜帶進口之行李物品限制範圍者,應自入境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也就是說,最多將超逾限制的部分聲明放棄即可。

食藥署如此誤解法律的發言,是否站在藥商立場恐嚇人民?即使沒學過法律,也知道這種說法不可能合理。身為管理食藥的主管機關如此不懂法律、豈不令人心驚!

(作者為律師,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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