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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則與郝龍斌的圖利罪嫌

◎ 黃帝穎

暫不論郭冠英與謝啟大的「大中國」意識,是否有資格領取「台灣人」繳稅供養的高額退休金。就法論法,郭冠英與謝啟大雖然「形式上」未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廿七條「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的規定,但機關任用即將退休的公務員,顯違反「機關人力運用之延續性」的行政目的,而不具實質合法性。簡單的說,任用郭冠英及謝啟大的台灣省主席林政則與台北市長郝龍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而政府機關人事任用行為,本屬「行政行為」,因此,機關對於人事考用及留職停薪之准否等行政方法的採取,必須考量是否有助於「機關業務之推展及人力運用之延續性」(參銓敘部八十七年台甄五字第一五九八八○五號函)等行政目的之達成。然而,監委調查指出,郭冠英未經合法程序即予任用,台灣省主席林政則已坦承有「程序瑕疵」。

監察院雖尚未對台北市政府立案調查,但省府與北市府聘任即將退休的郭冠英、謝啟大,讓他們短期到任,服務數月後可辦退休,而領走高額的納稅人血汗錢,這顯然無助於達成「機關人力運用之延續性」的行政目的,而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的明文規定。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圖利罪」規定,郝龍斌、林政則明知違背法令(違反行政程序法),圖他人不法利益(高額退休金),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應主動偵辦!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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