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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鐘審查一件土地徵收案

◎ 洪瑞山

苗栗大埔徵收案中,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953號判決明白指出,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會就本案之公益性、必要性等,未盡實質審查義務,僅流於形式,而有違法之瑕疵。而相關團體提出再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的訴求,對此,行政院江宜樺院長表示土徵條例(101年)修正已含括當時大部分訴求;不會再有不當徵收情形發生。

到底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會(徵審會)是如何審議案件的呢?上開判決引述該案「徵審會第210次會議紀錄」記載開會時間為98年4月8日上午9點30分、散會是中午12時整;「審查事項及決議」欄載明:「本次徵收案件計35件」。可見,徵審會在150分鐘內,審完了35件徵收案,平均每件4.28分鐘。如果再扣除「主席致詞、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報告事項及決定」等時間,那麼「(35件)審查事項」的平均時間,恐怕只夠念念標題了。

當然,這不能證明大埔案,只用4分鐘審查,但可以凸顯,徵審會流於形式的原因其來有自。再就內政部網站公佈的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後「徵審會」歷次會議紀錄,發現上述的情形在修法後依然如故,甚至一次審議50件,顯示案量之多,審議委員及業務人員為達任務,其實相當辛苦。

再看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設置要點」規定,17名委員中,機關代表8人,專家學者委員9人,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代表之委員,得派代表出席。所以,機關代表(尤其要配合政策時)基本上不會缺席,而真正能落實把關的專家委員,每月要花二個上午開會,會前還要查閱資料,其出席率尚不得而知;加上會議有時開到下午,難免有委員會先行離席,很讓人懷疑在作決定時,是否還符合法定的人數;而「合議制」的徵審會,委員由內政部遴聘,本質上容易受其主導;頻繁的會議,讓熱心襄助的委員就算有心也無暇再組專案小組細審;這些,都是徵審會「流於形式」的原因。

在此建議,既然徵審會的案量如此之多,不妨再增設一組,賦予相同地位,按專業及性質分組審查,讓專家委員基本上每月只開一次會,遇有疑義或爭議案件,也才有多餘時間組成「專案小組」實地勘查或進一步研析,而爭議較大的案子,再續提二組聯席審議,會議時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必要時提供調查,也有助於內政部釐清。同時,內政部網站似乎沒有公佈修法前以及專案小組的會議紀錄,基於資訊公開原則,也應上網公佈。

以上建議,不需修法,事在人為。徵審會的問題,不在委員,而在制度,不在能力,而在心態。土地徵收,既然是政府對於人民財產的強奪,徵審會又是最後防線,相關審議,縱然辛苦也應審慎。如果流於形式,輕忽之中,是會要人命的!期盼相關人員切勿承襲跑程序、結案了事、官官相護的心態。應該將心比心,誠實面對,多行仁義,百年後,更有機會上天堂。(作者為法務人員,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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