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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通榮證明監察院惡整蘇嘉全

◎ 張心淳

當初監察院以監委六人贊成、四人反對的比數,通過蘇嘉全彈劾案,即顯示有四成的監委持不同看法;果不然,全案移送公懲會後,該會找不出適當且令人信服的理由,竟然引用「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等規定「勉強」處分蘇,其處分理由,實在讓人貽笑大方!

反觀張通榮酒駕關說案,全案已遭檢方起訴,並經監委組成的專案小組調閱警方行車紀錄器,錄下廖姓婦人推打女警的畫面,甚至還有張在派出所拍桌關說的錄影帶,事證可說相當明確,監察院卻未通過彈劾,那是否意味將來酒駕,地方首長可以出面關說員警辦案?

由監察院處理蘇案與張案的事件觀之,其差別待遇猶如天壤之別,不禁令人質疑,監察院是否已淪為國民黨的打手,只辦綠不辦藍?(作者為公務員,屏東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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