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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白狼共舞

◎ 黃帝穎

媒體報導,潛逃中國的通緝犯白狼張安樂將於六月底返台。刑事局認為,當初曾建議不予核准文書認證,就是怕白狼不是為了回台投案,而是企圖取得文書認證,再據以取得第三國旅行證件,屆時恐難以掌握其行蹤,影響我方偵辦作為。但奇怪的是,今年三月海基會態度堅決,不顧刑事局的反對,執意核發台胞證的公證書給白狼,馬政府擺明要給白狼有回台「投案」的機會。

法理上,馬政府應依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要求中國引渡通緝犯白狼回台,而非給他優待,讓其自行回台「投案」。以高鐵炸彈案主嫌引渡為例,兩岸執法單位即是依據司法互助協議,完成引渡,像這種被逮捕抓回來的嫌犯,在刑事實務上沒有任何「優待」;但若是自行返台「投案」,實務見解認為投案者,即代表犯後態度良好,且有助於減少追捕等行政資源的浪費,依據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得酌量減輕其刑」,因此馬政府明顯「選擇性執法」,特別給予白狼有「投案」的優待!

二○○八年十一月,通緝犯辜仲諒返台「投案」,檢警對此通緝犯不只未依法上銬逮捕,更未因他有「逃亡之虞」聲押。為什麼馬政府要給通緝犯辜仲諒「優待」?事後辜仲諒及他的律師在法院證實,特偵組檢察官當年飛到日本「教唆偽證」,目的就是要他咬馬總統的政敵陳水扁。所以人民合理懷疑,這回馬政府再次「優待」白狼,背後是否同樣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或「交換條件」?馬總統有義務向社會交代清楚。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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