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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事故賠償與保險

◎ 卓鴻年

核電廠嚴重事故的風險,幾十年前就已確認,例如一九五七年美國國會通過派理斯安德森法(Price-Anderson Act),後來經過數次確認,主要目的是讓核能工業在災害發生後免除部分賠償責任,同時也保障受害大眾。此法案建立一個無過失保險制度,其災害損失賠償先由核能工業共同提供一百二十六億美金,若損失超過一百二十六億美金時,則由這起災害的製造者(核電廠)或聯邦政府負責。

台灣核子事故損害賠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核能設施經營者對於每一核子事故的賠償最高限額為新台幣四十二億元(約一.五億美元)。然而,日本經濟研究中心會長岩田和正 (Kazumasa Iwata)估計福島核電廠事故的損失為五.七兆至二十兆日圓(約六百億至兩千兩百億美元),包括購買核電廠半徑二十公里內土地(約四.三兆日圓)、區內人民收入損失(約六千三百億日圓)、及核電廠除役除污費用(約七千四百億至十五兆日圓),這個數字遠遠大於台灣核子事故損害賠償法規定的四十二億台幣。

因此,台灣核電廠若發生事故,錢從哪裡來?我不禁要提出以下問題:

一、台電公司是否購買足夠的保險以涵蓋核電事故造成的損害?

二、台電若發生核能事故,是否最後仍全部由全民買單?

三、台灣政府或立法院是否瞭解核電事故風險與保險的重要性?

非常謝謝鍾淑姬小姐給我的翻譯。

(作者曾任職美國Sandia國家實驗室,從事核電安全分析工作,現任清大核工所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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